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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网贷平台“爆雷”,可能涉嫌何种犯罪?

时间:2018-08-10 来源:法信

                                                 构成集资诈骗罪

1.网贷平台控制人非法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数额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周辉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40号)

2.公司向社会无限量发行不实股票并随意处置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款的,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

在公司不具备境外上市的条件且未报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为名,欺骗社会公众,无限量地销售该公司的股权,收取并随意支配、使用投资者交纳的股权转让款,导致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无法保障和实现的,这种销售股权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可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

3.募集资金极少部分用于实体经营而将大部分挥霍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这类行为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对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以牟利为目的,用高额返利投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苑维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以投资保健品可获高额返利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2)刑初字第124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1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绍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行为人将少量资金用于购车等挥霍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不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001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公司合法经营过程中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晏金牛、左圣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公司的合法经营过程中,以企业自身所经营的业务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高利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2)仪刑初字第031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3年10月22日

两罪的区分

1.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沈建雄、陈光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只有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案号:(2014)浙温刑终字第84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9辑(2016.5)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李传柱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应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案号:(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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