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
1.2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1.4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6举证的原则:
(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三步棋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证据依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底进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2.证据组织与管理
2.1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2.2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2.3应当归纳诉讼主张成立需用证据证明的各要素。然后,按每一个需证明的要素对证据进行归类,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2.4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储备证据应按法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调取。
2.5证据组织时应当向当事人确认哪些证据有原件,哪些没有。
2.6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依据证据的原件收集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等制订证据策略分析报告,以使当事人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证据策略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情况;
(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3)就案件可能面临的问题,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
(4)针对面临劣势和风险,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5)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预测,及初步质证意见;
(6)对方当事人质证策略预测,以及就此应当采取的反制策略;
(7)依据案件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2.7证据应当依据争议焦点进行分组出示,且每组证据按如下方式排列:
(1)具有最高证明力的核心证据(如果核心证据过多和复杂的,应当对核心证据进行整理,然后演绎一份核心证据);
(2)辅助证据。
3.举证的庭前准备
3.1应当备齐证据原件,并派专人带至法庭以供法庭及质证方核对。
3.2应当在庭前依本指引制作举证意见,并将举证意见以电子版的方式拷贝给书记员。
3.3出庭人员应当进行分工,由适合的团队成员负责庭审中的举证工作。
3.4证人或当事人出庭的,应当推演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
3.5提交法庭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重要证据应当保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书记员、对方出庭人员(限一人)、我方出庭人员人手一份。
4.各类证据的举证方法
4.1举证的注意事项: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2)明确证明对象;
(3)如果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可以向法庭建议一并出示;
(4)如果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4.2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方法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问的回答等;
(2)陈述时应当充满自信;
(3)应当明确已方在法庭的目标,陈述应当能够促成诉讼目标的实现;
(4)陈述的应当围绕核心证据进行,以提高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5)陈述的内容应当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不得自相矛盾;
(6)陈述时应当预测对方当事人或法庭对陈述内容的进一步反应,以及应当进行的下一步陈述;
(7)陈述的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书面形式并事前提交给法庭。
4.3书证的举证方法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书证应当为原件;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看到的地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动或提示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证据原件的安全。证质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可以要求客户出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以让法庭了解没有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时的标注);
(9)应当在书证中需要重点提示法庭的内容,使用色彩明显的笔标识;
(10)书证的内容复杂的,应当制作图表,让法庭能够迅速了解相关内容。
4.4物证的举证方法;
(1)应当出示原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发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当事前向法庭申请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出庭,以保证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应当进行公证,并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不当庭出示;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
4.5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1)应当复制后以照片、光盘的形式提交法庭,并进行必要的书面说明;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文字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真实性的鉴定;
(5)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议的,如果现场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4.6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以使法庭了解其证明对象;
(4)如果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应当与电子数据的载体一并向法庭出示。
4.7证人证言的举证方法
(1)事前应当为拟出庭人员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调查笔录,并提前法庭;
(2)应当组织证人出庭,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项,需要证明目的及内容,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4)应当将证人出庭的情况提前告知法庭;
(5)证人在作证前,不得允许证人旁听庭审;
(6)证人持有证据的,可以出庭时携带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团队成员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4.8鉴定意见的举证方法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应当提交证据。
4.9勘验笔录的举证方法
(1)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2)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5.其他
5.1开庭前应当将举证意见的电子版提交书记员,以便于其全文拷贝并纳入笔录的内容。
5.2在庭审中,如果对原提交法庭的举证意见进行了增加、变更、删除的,应当及时提示法庭及书记员予以修改。
5.3在庭审前应当将举证意见提交全体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举证意见原则上不签名或盖章。
5.4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5.5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行升级,使其更有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