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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其雇员侵害的,可追究该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时间:2018-03-18 来源:

原标题: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遭受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

案情摘要

2009年10月,刘某与张某口头达成合作做水果生意的协议。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刘某90%,张某10%分配。2009年11月张某乘坐关某驾驶的车辆送水果到某县销售,途中关某车辆失控造成张某受伤、水果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关某负有全部责任,张某后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0万元,刘某支付了11万元。关某去向不明,名下也无财产。张某之妻王某起诉刘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的80%和死亡赔偿金31万元。法院查明涉案车辆无任何保险,王某家庭生活困难,张某、刘某与关某约定每月6000元服务费,请关某帮忙送水果。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对事故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张某是执行合伙事务死亡,刘某作为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31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1万元,再支付20万元。二审认为按照双方盈亏比例分担,刘某未超过其比例应当承担的数额,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合伙纠纷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雇员的侵权行为受损,可追究其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当无法追究雇员的责任的时候,则可以直接要求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他合伙人内部的具体赔偿数额,则可以根据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债务承担比例没有约定时)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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