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匿名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三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经查,举报属实。
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面对匿名举报,是否应答复?究竟应如何处理为妥?
中标结果之所以公示,不仅为彰显“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而且便于各界履行外部监督,若投标人或利害关系对评标结果有疑问的,可通过提出质疑或异议的方式维护己方权利。笔者在此,不限于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所提出的异议或质疑进行探讨,而是对“疑问制度”进行系统理析。(注释:为探讨需要,将招标过程或采购过程,开标、中标结果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结果等提出的异议、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控告和检举等以“疑问制度”归纳概括。)
一、主要法律法规梳理
(一)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65条对“疑问”进行了相应规定,具体为:
1. 事项:招标投标活动;
2. 主体: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3. 事由: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4. 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5.受理主体:异议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 第65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对“疑问制度”的规定,具体为:
1. 事项:招标投标活动;
2. 主体: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3. 事由: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 方式:投诉;
5. 时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6. 要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受理主体:有关行政机关。
( 第60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特别强调:在向相关机构投诉前,须向招标人先提出异议前置程序的三类情形。
详见下图表:
类型 |
主体 |
理由 |
方式 |
时限 |
备注 |
资格预审文件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有异议 |
异议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 |
参见第22条 |
招标文件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有异议 |
异议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开标 |
投标人 |
有异议 |
异议 |
开标现场 |
参见第44条 |
评标结果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有异议 |
异议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
参见第54条 注意两个条件:1,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至少满足3日) |
(第22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44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54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以“第六章”专章对“质疑与投诉”作出了明确规定,另第70条还规定了“控告和检举”。
为便于对比与区分,详见下图表:
类型 |
提出主体 |
理由 |
方式 |
形式 |
受理主体 |
时限 |
备注 |
政府采购活动 |
供应商 |
疑问 |
询问 |
/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参见第51条 |
采购文件 |
供应商 |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
质疑 |
书面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参见第52条 |
|
采购过程 |
|||||||
中标、成交结果 |
|||||||
答复不满意 |
质疑供应商 |
答复不满意 |
投诉 |
/ |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
参见第55条 |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
|||||||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
|||||||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
投诉人 |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
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参见第58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
||||||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违法行为 |
控告和检举 |
|
有关部门、机关 |
/ |
参见第70条 |
(第7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以“第六章”专章对“质疑与投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章的规定系对《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的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实质突破。
需要说明的是,第53条对《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进行了明确界定;第55条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57条规定了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等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第53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第55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57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仅就质疑和投诉进一步细化与规范,更有利于质疑和投诉有章可循及规范处理,亦利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比如,细化了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等提出的质疑主体,而不似《政府采购法》笼统规定为“供应商”,同时,规范了质疑函、投诉书等具体文本要求。
详见下表:
类型 |
提出主体 |
理由 |
方式 |
形式 |
受理主体 |
时限 |
备注 |
提示 |
采购文件 |
潜在供应商 |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
质疑 |
书面且符合法定要件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
参见第11、12条 |
1.可以委托代理人(参见第8条)2.质疑供应商只能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潜在供应商只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
采购过程 |
供应商 |
参见第10、11、12条 |
||||||
中标、成交结果 |
||||||||
答复不满意 |
质疑供应商 |
答复不满意 |
投诉 |
投诉书和必要证明文件 |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
参见第18条 |
1.投诉人的法定要件;2.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参见第18条)3.投诉程序和条件(参见第19条)4.投诉范围(参见第20条) |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
||||||||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
二、“疑问”的正确姿势
(一)提出主体
根据上文图表可知:
1.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三类主体,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
2.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询问和质疑规定了两类主体,潜在供应商和供应商;
3.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投诉规定了一类主体,质疑供应商;
4.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规定了一类主体,投诉人;
5. 《政府采购法》针对控告与检举规定了两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疑问”方式
1.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还是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概以“异议”方式提出。
2.询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 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涉及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概以“质疑”的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4.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一律采用“投诉”方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5.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控告和检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机关控告和检举。
(三)表达形式
根据上文图表可知:
1.异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采取书面形式。不过,现实中,从痕迹管理或证据角度而言,除对开标提出异议的外,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
2.询问:《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也没有进一步明确。
3.质疑:《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书面形式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书面形式进行了细化,尤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质疑函明确了具体格式和需满足的内容等要件。
4.投诉: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采取书面形式,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了“投诉书”及投诉书所应满足的内容和要件。
5.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部法律没有明确采取书面形式,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明确要求,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要件。
6.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是否应以书面形式。
(四)时限要求
除了对“开标”提出异议需在现场提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询问及控告和检举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外,其余的明确了提出疑问的时间范围,相关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失权。
(五)受理主体
根据上文图表显示,不同的疑问主张,需向不同的主体提出,切不可张冠李戴,搞错了对象。
总之,不同“疑问”方式的提出,需满足谁有权,在什么时间内,以什么表现形式,向谁提出等具体条件和要求。
三、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审视本案自然清晰明了。
(一)案例中明显几处与法律法规不符
1.“匿名”疑问
综合各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疑问人”应实名,一方面体现法律法规以及“疑问制度”的严肃性,践行“三公原则”,另一方面也便于受理主体回应或反馈。本案,以匿名的方式“举报”,作为招标人或采购人自然有权要求“匿名举报人”实名,以示对法律法规和招标人或采购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尊重。
2.“举报”方式
根据上文,“疑问”的法定方式并没有“举报”的方式,至多有“控告和检举”,但如果将“举报”解读为“控告和检举”,那么招标人或采购人自然不是受理主体,只有有关部门、机关才是适格的受理主体。
故,因“举报”不属于法定形式,但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笔者以为,若不按法定方式提出“疑问”的,一律无效或受理主体可以置之不理,否则以“非法定形式”提出“疑问”苛责受理主体必须作出答复或相应处理,必然有纵容他人肆意提出“疑问”的可能,显然与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相悖。不过,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建议作为招标人或采购人不妨告知其应采取法定方式提出“疑问”,以尽善意提醒义务。
3. 电子邮件形式
上文已述,除了开标现场的异议,对采购活动疑问的询问方式等没有明确书面形式外,其余理应采取书面形式。诚然,邮件也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至少应明确“举报人”真实身份并在举报材料上电子签名或签章,或能够以表明“举报人”身份的方式提出,或通过扫描纸质文件方式发送,以示对法律法规和受理主体的尊重。
(二)本案分析结论
本案,因“举报”内容属实,招标人或采购人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主动纠错或要求“举报人”补正,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撤销,可以从后序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也可以重新招标或采购。
至于是否答复,如何答复?笔者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意义上,招标人或采购人有必要向“举报人”提示应采取的法定方式和受理机关及相应的时间范围。
不过,对“举报”这样不伦不类的方式,为了平衡各方权益,更好维护“三公”原则,笔者建议,健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才是上策。
风险提示:
一、招标人或采购人
(一)一旦涉及异议或质疑,需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停止招标或采购活动,否则,欲速则不达;
(二)须重视每一种“疑问”方式,不可厚此薄彼,掉以轻心,否则,牵一而动全身;
(三)一旦有“疑问”提出,应先审查“疑问”的形式要件,若不符合法定形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间内予以解释、说明,做相应调整或纠错,不可侥幸,以防因不作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符合“形式要件”后,再审查“疑问”的实体要件。
二、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供应商
(一)严格按法定方式提出“疑问”,避免自以为是“创新”疑问方式,否则,无效或不受理;
(二)严格按法定时间提出“疑问”,避免“有权不用,过期作
废”的悲剧发生,否则,对方不受理或无效;
(三)采用纸质或其他有效的书面形式提出“疑问”,避免无据可查,有理说不清。
防范措施:
一、招标人或采购人
(一)无论“疑问”方式是“异议”、“询问”还是“质疑”,一律以“答复”方式回复;
(二)严格按法定的答复时间予以答复;
(三)严肃对待每一起“疑问”,仔细研究、论证。一旦涉及有效“疑问”的,应自行调整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四)对“疑问”人提出的“疑问”不符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应以礼相待,通过善意提醒、提示或指引等方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二、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供应商
(一)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时间等要求提出“疑问”;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不用书面方式的,尽量采取纸质或有效的
书面形式;
(三)对于政府采购中的质疑或投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要求和内容形成“质疑函”或“投诉书”并提交证明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