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法院对财产保险中减损费用等必要、合理费用承担的判处规则

时间:2018-01-07 来源:法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会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保护、施救减少或防止保险财产的损失同时保险人也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勘验,那么此类必要、合理费用谁来承担?

评估费、拆解费、施救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在损失赔偿数额以外支付。

法信·裁判规则

1.必要、合理的减损费用由保险人在损失赔偿数额以外支付——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整理等措施,通常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由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已经投保,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的这些费用是为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因此,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减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

案号:(2017)渝03民终10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日第6版

2.评估费、拆解费、施救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魏国军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人支出的评估费和拆解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的施救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被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发票对其实际支出上述费用予以佐证,上述费用依法均应由保险人承担。

案号:(2017)津02民终568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9-27

3.保险事故中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全部承担——李某诉甲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的目的是为查明和明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且鉴定的费用是必要的、合理的,保险人应当全部承担。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法信·专家观点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整理等措施,通常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由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已经投保,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的这些费用是为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因此,本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

这些费用在实践中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如房屋发生火灾,为防止火势蔓延,将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物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就应由保险人赔偿;二是抢救、保护和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抢救的人工费、材料费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的勘验费用

一、保险事故的性质,主要指事故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查明事故的性质,就是为了确认事故是否为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可以确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例如,依据本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是为了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二、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承担的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不查明这些情况,保险人无法进行合理的赔付。因此,为查明本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上述情况所支出的费用,是理赔所必需的,理应由保险人承担。

三、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没有调查的义务。但是,被保险人可以协助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这有助于缩短理赔时间,使被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赔偿,尽早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帮助进行调查,对于被保险人为查明上述情况而支出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也规定由保险人承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保险人承担减损防损费用的前提

法律并未规定被保险人所支出一切费用,均要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费用的三个前提:

一是被保险人采取的减损防损措施必须是必要的措施。被保险人毕竟不是专业的减损防损机构,其注意义务应该是一般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一样以专业水准来预防损失,否则,就失去了投保的意义,也是对于被保险人的苛求。所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只能是必要的措施。

二是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必要、合理的费用。为了鼓励被保险人以最大诚信原则行事,措施采取之后不一定要求必须起到减损防损的效果。只要被保险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合理、必要的费用就应该由保险人承担。至于讲是否真正起到减损防损的效果,不是保险人承担费用的前提。否则,被保险人势必担心减损防损措施的实际结果,必不敢全力去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

三是保险人承担的减损防损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计算,但是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此种必要的限制是必须的。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讲,减损防损就要使得保险人受益,但是如果额外支出的费用超过了保险金额,则此种措施异化为保险人的负担。

(摘自《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詹昊编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法信·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