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法谈 转自:刑事正义(更正部分由刑事正义修订)
公职人员犯罪后,一般有两类处理结果
一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概念,免予刑事处罚是被最终被认定有罪因情节较轻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其行为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或者刑诉法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形而应当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在起诉环节的由检察院一般决定相对不起诉,在审判环节的由法院宣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立案侦查环节的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起诉环节的由检察院一般决定绝对不起诉,在审判环节的由法院一般宣判无罪;虽然两者概念不同,处理方式不同,但是依据相关规定,不论你是哪类公职人员都不会必然导致开除公职,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所在单位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掌握的处分尺度。
二是,依法判处刑罚。刑罚具体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了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刑事处罚,一般非专业人士容易把三者搞混。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都属于被判处了刑罚,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所指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对于判处刑罚的,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以及不同的处罚种类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必须开除公职,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职,下面将具体分析。
首先,是依法必须开除公职的
1.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及依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的规定。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包括行政、工勤、事业编、合同制所有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检察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包括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不包括单处罚金刑。
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8月10日)第十九条的规定:“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更正:2016年《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正,文中采用的2004年失效版本。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及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的规定。
7.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既包括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实体刑的,也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
其次,是依法可不开除公职的(是否开除由所在单位决定)
1.检察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包括事业编的工作人员)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也包括拘役)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只并单处罚金刑的。
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8月10日)第十九条的规定:“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更正:2016年《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正,文中采用的2004年失效版本。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刑的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此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刑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不必须开除公职。
3.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犯罪的
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都排除了对工勤人员的适用,因此开除公职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机关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犯罪后是否开除,需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度或自主决定。
4.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犯罪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5.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犯罪的
员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已退休的公职人员犯罪的
对于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退休待遇有影响。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处分条例(试行)》都有规定:对退休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