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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滥用管辖异议可以被罚款

时间:2017-11-10 来源:李维佳、马文杰

前言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案情,法官们经常疲于应对,往往仅就案件分析案情,无暇作出相应的思考和总结,笔者结合本团队及其他法官办案经验,对遇到的常见性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情景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却经常出现,妨害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一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截止至2017年8月1日,不完全统计(因管辖权异议裁定并不完全上传),全国各级法院在网上公开了共计151702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其中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多达130789份,驳回率86.21%,也就是说近九成的管辖权异议并不成立。而这些被驳回的管辖权异议中,又存在着大部分滥用的情形。

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简单,且无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加以细化,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简单。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极其简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找一张纸,在纸上写明某某认为某某法院对某案无管辖权,签个名字就行了,其他的内容想写就写,然后在答辩期内将这张纸送到法院,然后……就没有然后了,管辖权异议就这么简单地被提起了,简单的令人发指。

2、好用。就这么简单的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管有没有理由,不管理由正不正当,法院都要依法进行审查,并经审理后制作裁定书。而且,对于裁定书内容不服的,申请人还可以上诉。一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哪怕只有一个被告,哪怕被告每个阶段都很配合,走完一审、二审,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可以完美地达到申请人拖延诉讼的目的。

3、便宜甚至免费。通过上文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像普通的民事案件一样,需要进行审查、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甚至需要经过二审,但按相关规定居然只能收取50元-100元的诉讼费,有些地区甚至一审、二审全部免费。

4、安全。不管有没有理由,不管理由正不正当、不管结果如何、不管拖了多久、不管是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几乎不用承担责任,风险较低,安全系数极高。

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对策分析

基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上述特点,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滥用。在此笔者并不想谴责滥用者,因为换个角度,假如笔者作为被告,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笔者也会选择如此简单、好用,且无风险、低成本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避免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应根据制度的漏洞,对制度本身进行相应的调整,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审查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与普通民事案件并无太大差距,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提起在一审中,却不用经过立案,仅仅一份申请即可,不需经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审查。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全国至少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立案审查制度,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必须其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像正常起诉一样,向法院提交申请及相应证据。

2提高管辖权异议审理的效率

在建立起管辖权案件立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起“繁简分流”的机制,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尽可能的缩短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无正当理由或者无证据证明理由成立的管辖权异议可以直接口头裁定驳回,从源头上打消当事人通过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的念头。对于法律关系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参照小额速裁案件的办理程序,对该类案件进行一审终审,避免无谓的上诉。对于案情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则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

3增加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在经济社会里,每个人都会在行为之时进行成本核算,成本越高,行为时就会越慎重,采取该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亦然。由于现行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几乎无成本,因此造成了每个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无需考虑任何的成本,管辖权异议提出的肆无忌惮。笔者建议,管辖权异议提起应像普通民事案件一样,由申请人预交诉讼费,且该诉讼费应与本诉的诉讼费相一致或者比照减少,若管辖权异议成立,则将诉讼费退还,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应由申请人承担。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则按照一审时的诉讼费进行缴纳。当然,对于确实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免交。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慎重考虑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减少以恶意拖延为目的而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4加大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处

风险性较低是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申请人几乎不会因为滥用管辖权异议而受到惩罚,哪怕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应建立起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惩处制度,可以参照保全制度进行设置,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明确告知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因管辖权异议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且若经核实,申请人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还应当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加大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处,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使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会三思、三思、再三思。

综上,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地妨害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也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限制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严格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审查、提高管辖权异议审理的效率、增加管辖权异议的成本、加大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处有待实行。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作者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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