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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在香港被盗刷,法院判决农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时间:2016-07-28 来源:衡炜律团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金惠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朱某借记卡在其持有情况下,卡内存款在香港被刷卡消费交易,可以确认原告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后使用伪卡消费交易,被告个旧农行无证据证明原告泄露或者将密码告知他人,被告的授权特特约商户不能识别伪卡,未认真审核该使用人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存款被他人消费交易,其责任应由其特约商户委托人即本案原告承担。本案中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个旧农行应对原告的存款,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申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2016年4月5日,原告从越南通过河口口岸入境前,北京时间18时45分,原告接到手机短信,称其前述借记卡账户于17时03分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168337.23元,余额1809.81元。原告及时将银行卡电话挂失。入境后,其在河口农行ATM机插卡查询,因卡被挂失,当日19时15分被吞卡。19时21分,原告电话报警,后进行报案。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要求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委托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盗刷的银行存款,并赔偿相应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68337.23元,并赔偿从2016年4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办案心得总结:

一、关于前期准备

接手该案后,首先,代理律师约谈原告,向原告详细了解案情,要求原告如实陈述原告申领银行卡;该卡的性质、消费限额;以及银行卡被盗刷的经过,事后原告采取的措施及其与被告协商经过。听毕原告讲述,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确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银行卡被盗刷后采取的措施得当,为依法获得赔偿奠定了相应的证据基础。

代理律师为原告认真整理了《证据清单》,即原告银行卡被盗刷、以及事后其采取的挂失、取款、报警、报案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未造成人、卡分离,及其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后续损失发生的事实,同时也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无过错。

二、关于立案

根据相关管辖规定,代理律师将《起诉书》、《证据清单》等材料,交至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法官审阅后,感到为难,认为本案中,原告已经向个旧市公安局报案,并经该局予以立案,根据“刑事优先”优先之原则,本案应当先由公安局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对此类案件相关法律较为熟悉,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卡密码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当依法受理。”通过相应沟通,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建议,对该案予以立案。

三、关于开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刑事优先,应当先刑后民;根据金穗借记卡章程关于“凡密码相符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被告已经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主观臆断地认为:“原告在用卡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安全使用的义务,对其卡被盗刷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等为三个答辩要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反驳。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借记卡在其持有的情况下,卡内存款在香港被人刷卡消费,可以确认该借记卡系被他人复制后使用伪卡进行交易,被告的特约商户不能识别伪卡,且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原告有泄露密码行为和过错的证据。为此,被告必须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代理律师还以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月前最新发布的,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银行卡盗刷案件13条要判例要旨》第3、4案例与本案作为对照,向法庭进行了要点提示。即:《要旨》第3认为“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第4认为:“储户要求追究银行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不必等到相关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确认,民事诉讼无需中止审理。”

当今中国社会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两种方式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一个是司法解释,另一个是案例指导。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的本土化产物,其实质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对先前案例的遵循,使相同或大体相同的案件,获得相同或大体相同的裁判结果,以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朴素正义。案例指导制度是回应司法实践的产物,指导性的案例具有弥补成文法不足、保障法律统一适用以及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作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等于在某个案件的司法审判之前,除了抽象芜杂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之外,有了生动形象的参照标准。为此,代理律师对前述案例进行了要旨引用。

代理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圆满完成原告的一审代理事项。

通过代理本案,代理人认为,要办好类似案件,首先要全面了解金融法律、基本操作实务,与时俱进,掌握金融最新司法解释、判例动向,然后全面、准确收集证据,做到有的放矢,是办理此类案件的要点。

后 记

非常感谢本案原告承办人李红宁律师成功、无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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