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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要求商品房“一套一标”禁止再收取配套费!

时间:2015-10-18 来源: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衡炜律观察:昆明发改委于2013年10月28日就下发通知,昆明房地产企业新开发商品房必须“一套一标“明码销售,不允许在额外收取配套费用,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但时至今日,仍然有房地产企业巧设名目违规收取购房者“配套”费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衡炜律团再次发布这个规定,就是给广大购房者“普法”,让大家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云价检查〔2011〕38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价检局)从2011年5月开始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使价格备案公示与昆明房产信息(http://www.kmhouse.org/)同步,做到“公开、便民、高效”,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采纳各方合理建议的基础上,经请示云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同意,现就调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备阶段

登录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fgw.km.gov.cn)或到昆明市价检局(电话:0871-63134158),下载及拷贝以下表格:

1.《昆明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申报表》

2.《昆明市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3.《昆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具备在昆明房产信息公布房价的昆明市主城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先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处(以下简称产权处)完成:搭建楼盘表、导出电子表格、导入价格,最终从产权处导出并打印得到经二维条形码加密的《昆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4.《昆明市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

5.《昆明市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二、申报审核阶段

(一)填写以下相关表格及资料,提交市价检局。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对所提交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交资料应全部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1.《昆明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申报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填写一份;

2.《昆明市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纸质文档三份;

3.《昆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纸质文档三份。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要求定价,对现行价格政策规定配套费应计入房价的,一律计入房价。

具备在昆明房产信息公布房价的昆明市主城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产权处打印的《昆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无“日照是否满足规划规定”、“装修状况”与“层高”栏必须手工填写或“附表说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复印三份(其中一份打印为单面)加盖公司印章后上报市价检局。

4.《昆明市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纸质文档三份。仅限不具备网上公示房价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填写,对于具备在昆明房产信息公布房价的昆明市主城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填写《昆明市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其车位(库、房)的价格一并填入《昆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中,选择填写:房屋用途、编号、面积(㎡)、价格(元)等项目。

5.《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毛坯房可不填本表),纸质文档三套;

(二)印制资质证件(复印件一份,须盖公司法人印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制作电子文档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申报审核阶段”的(一)至(二)项资料刻录成光盘或其它形式的电子文档交市价检局存档。

三、价格公示阶段

(一)备案回复

市价检局收到明码标价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价格公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完毕(节假日顺延,下同),作出《关于昆明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回复》。

(二)资料使用

备案后由市价检局发出三份“昆明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回复”,同时将开发商提供的三套纸质文档加盖“昆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公章。其中:一套提供给产权处用于办理预售证;一套(含纸质印制相关资质证件)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存档(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文签收登记);一套(打印为单面的表格)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部公示。

(三)价格公示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市价检局备案的“一套一标”价格,即:《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连同《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回复》一并在售楼部进行公示,对已售房源要用手写方法,同步填入实际成交价格和销售状态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者房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备案、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价格调整阶段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因价格、测绘等因素变动,如需在备案价格基础上按幢为单位调整的,则按“申报审核阶段”第(一)至(三)项及第“价格公示阶段”程序办理;如遇零星或单独调整价格的,由开发企业直接将需调整房源信息填入《昆明市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报昆明市发改委价检局,按“申报审核阶段”第(一)、(三)项及第“价格公示阶段”程序办理。

附件:1.《昆明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申报表》

2.《昆明市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及填表说明

3.《昆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4.《昆明市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

5.《昆明市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28

抄送:云南省物价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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