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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

时间:2015-10-15 来源:刘昌松律师

玉芳嫁给一见钟情的冯涛,并生下一儿一女,一直感到幸福满足的玉芳因为一个电话,意外地发现老公在外边还有一个家,而那个家的女主人是老公的初恋情人连娜。面对背叛,玉芳本想用忍耐、宽容和时间来成全这个家,怎奈丈夫却用自杀的方式来结束了自己的左右为难。现年30岁岁的连娜更想不到的是,丈夫自杀前,还留下一份遗书,把所有的财产以100万元欠条的方式留给初恋情人。刚办完冯涛的葬礼,玉芳就收到了连娜的起诉书。(9月28日《广州日报》)

又是一起情人争夺遗产案。这起案件让人不得不想起2001年四川泸州情人张学英诉死者妻子蒋伦芳索要遗产案,后案判决事实上已成为全国标杆性判决,对之后类似案件包括本案的裁判,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我们先来看看当年的那起案件和判决。

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未生育,后收养一子。1996年,张学英与黄永彬相识,两人随即在当地农村租房同居,共同生活至2001年2月,蒋伦芳则在公司职工宿舍独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患上晚期肝癌。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在公证员面前让人代书遗嘱:“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价值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产总计价值6万元)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并办理了公证。黄永彬4月22日逝世后,张学英即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起诉蒋伦芳,索要遗嘱中提到的遗产。一二审法院承认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形式合法并办理了公证,但均以遗嘱的内容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规定,裁判黄永彬所立遗嘱无效,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泸州案的两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裁判,虽然迎合了舆论(一审中1500名旁听群众听到判决一片掌声),但在法律逻辑上还是存在问题的。依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决定在自己死后将财产留给最想留给的人,除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财产)、未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以外,所作的遗嘱处分均应有效。公民可以用遗嘱将财产在自己死后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内的某人或某几个人(法律上称遗嘱继承),也可以不给法定继承范围以内的全部人员留下一分一文(不存在缺劳少源者),完全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对象中的他人,可以是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

公民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当然是要给他最想给的人,一般是生前对他影响最大,帮助最多,情感依赖最强,他认为最值得给的人。有的人一生以国家利益为重,一生的情感同国家命运相连,甚至也希望子女也能像他一样,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国家与民族,这样的人,可能会用遗嘱将自己的全部积蓄遗赠给国家;有的人可能对他所处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感情笃深,立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某集体;有的人却子女不孝、夫妻不和,而某位朋友对其关怀备至,照顾有嘉,其将遗产全部遗赠给该朋友。这些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存在争议。

但同样的道理,公民将自己的遗产处分给自己的情人,也是因为他认为,某情人对他影响最大,帮助最多,情感依赖最强,他认为最值得把全部遗产留给她,这种处分怎么就没有效了呢?——公民把遗产给任何其他人,包括给与他不相干的人,甚至给他的仇人,法律也不说遗嘱无效,而要给自己最心爱的婚外情人,法律却要说“不”,这多少有些荒唐。人家毕竟只是在处分自己的财产,该财产生前自己管理和使用,死后留给自己最想留的人来管理和使用,是最尊重遗愿的表现。公民在婚外还有情人,道德上确实应受到谴责,若离婚也可能承担过错赔偿,但这类遗产案件不是婚姻而是继承案件,不应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继承法,继承法没有漏洞而“被法官漏洞”了,非得要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弥补,法官也是蛮拼的。

“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才是正确的处分方法,不能生生的将理性法庭变成道德法庭。现在情人索要财产案发生的的确少了,不是情人现象少了,最可能的原因可能是,情人们学聪明了,他们一方面努力同配偶实现分别财产制,另一方面在生前将财产即赠与自己的情人,从而规避了“泸州案”情形的出现。

回到连娜诉情人妻子索要遗产案,估计“泸州案”的影响又会发挥作用,只能说连娜和冯涛这对情人未注意到“泸州案”的裁判,未从既往裁判中变“聪明”,从而将自己置于被动。我只能说,中国人,一定要了解中国式的法官和中国式的法官裁判逻辑。

作者:刘昌松律师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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