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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律信仰、提高法官素养

时间:2015-10-10 来源:西山区人民法院

在所有美好的法律词汇中,法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得到的美誉最多。在古希腊时,法官就被视为神意的传达者,无瑕疵的法律圣人或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被圣化成一种精神符号或者崇拜的图腾,格罗脱在其《希腊史》中就说,“宙斯或是地球上的人王,不是一个立法者,而是一个法官”。哪怕是在古希腊文明已经距离我们三、四千年后的今天,法官的这种形象,仍然薪火相传,在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里,我们经常会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可见,人们都把法官看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顶端,是法律职业等级系统中的最高层次。这样一个群体,在接受大众仰视的同时,也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说道:“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可见,法官作为抽象法律与现实世界联通的桥梁,承担着法律精神向法律现实过渡的巨大责任。

这也就引出了我们今天的论坛话题,在漫长的法官从业过程中,在大众对法官这个职业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在我们自己也有“给生命留下印记、给精神有交代”的自我追求下,我们应当如何去修行,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法官职业的现实意义,决定了法官所需要具备的素养远不止一项或者几项那么简单,但最为重要的几项,我认为应当是信仰、智慧、良知、责任和经验。

今天我发言的核心,将围绕我认为其中最为基础和最具有灵魂统帅价值的法官素养,也就是法律信仰展开。

法律信仰,最初是由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于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的系列演讲中所提出的,原话是‘Law must be beliefs, otherwise it will be non-existing’,1991年,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将伯尔曼的系列演讲及法学著作翻译成了中文,于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风靡学界,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法律信仰的命题也在我国法律界获得了认同与肯定。在冯天策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法律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法律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律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关于法律信仰的例子,古今中外比比皆是。我国战国时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把法律铸在象征着尊严和权力的鼎器之上,以示对它的尊重;古罗马人把法律刻在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板之上,以示对它的景仰,这是中外法制史上最初的法律信仰雏形。另外二个关于法律信仰的著名例子就是苏格拉底及“辛普森杀妻案”。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受到“不敬神”、“腐蚀青年”两项罪名的指控而被雅典的民众大会判处死刑。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人劝说他逃跑,并买通了狱卒,为他安排了万无一失的逃跑计划。但是,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是法律,必须得到的执行。我如果逃跑了,法律得不到执行,民众大会就没有了权威,雅典城邦也就危险了。所以,尽管判处我死刑是个冤案,但民众大会既然已经作出了决议,我就必须服从。说完之后,苏格拉底喝下了毒药,以生命捍卫了他对法律信仰。另一个例子,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案,案件审判后,当年主审法官伊藤说了这样一句话,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受害者家属表示,审判使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仍尊重法院的判决。在苏格拉底的心目中,死是为了树立法的神圣性,提升法的权威,让大家能够更好地信仰法律。而辛普森案件也让我们看到美国法官以及民众对于法律几近盲目的敬畏。他们的法律信仰,成就了罗马法几千年的熠熠生辉、成就了今天独具一格的英美法系。

有这样一句话:“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的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同样,实现法律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时代发展到了今天,我们的法律所涉及的广度及深度远比过去要大得多、远得多,但我们的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却是日渐衰落,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像立法者想象的那样被人们认识、接受和遵守,仍有一部分人对法律陌生、疏远、怀疑、失望、排斥,甚至根本无信仰可言。之所以如此,除了中国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传统之外,更主要和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长久以来“人治”的理念在打击着人们对法律信仰的热情和信心。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每当此时,法律显得那样的苍白和无奈,因为它已沦为权力的附庸,在被权力支配和利用,所有这些,都在不断削弱着法律固有的权威,损害着法律应有的尊严,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期望,阻滞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要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强制转为内在的心里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定和培育。如耶林所说,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连根拔起。法律只有得到民众的遵守与信奉,法律所内含的公正与良善的价值标准只有成为社会公众的价值选择,现代法治精神才能真正体现。

做法官,头等重要的大事就是要解决信仰问题,我们必须怀着一颗谦卑的心,在内心确定对法律的信仰。一位哲人曾说:“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最高的职业道德就是崇尚法律,就是视法律为自己的生命。法官对法律充满信仰,这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和基本道德,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并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孜孜不倦的去从事这一崇高职业,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信仰法律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是如何的完美无缺,而是相信法官能依照法律和良知作出正义的判决,因此作为法官,我们其次要做到的,是保持一种热情和激情,对法律的热忱,对专业的热爱,对他人的热心,对未来的热烈。在一个个的案件审判中,通过自己的公正处理,使法律本身所隐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得到显现,使法律所代表的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得以张扬,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使民众能够从内心敬重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

回忆起我个人的成长历程,平凡而普通,高考后选择法律作为自己的学习专业、大学毕业后放弃了英语教师及银行的工作,选择当一名法官,法律成为了我最初的梦想。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经历了近八年的法官工作、2000个日夜的认真努力,1000余件案件的审理后;在面对过无数当事人的无理对待、不理解的谩骂后;在饱尝过法官的寂寞与艰辛后,如果容许时间倒流,我仍愿意重复我的生活与选择。因为,对于法律,我仍然热爱、仍有信仰…现在的我,仍在每天的工作中,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继续着法律的信仰和坚持。

我们没有高收入,没有高回报,有时还经常受气,可为什么我们还在坚持,为什么我们还在奉献?是因为我们有信仰,几代人的法律信仰让我们坚信中国的法治将在我辈的努力中实现,坚信通过我们的努力,社会的公平正义将得到发扬和彰显。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不在于我们今天站在那里,重要的我们明天将朝哪里去。改变中国的法治状况,法官不是旁观者、指责者,我们必须对自己职业的崇高性和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勇敢的迎接时代和历史赋予法官的期望和重任,把法官职业打造成值得拼搏和希望有所贡献的事业,使我们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

我期待有一天,法律的精神信仰,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姿态悄然进入民众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直至成为深入华夏大地全体公民骨髓与血液之中的精神支柱。在崇敬和信仰法律上,让我们一起,成为走在最前面的那群人。

(作者:葛吟秋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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