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称自14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飞度公司诉请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000元、违约金44000元、经济损失19712.5元。
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5万元。
海淀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法院遂判令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该案带给我们最重要的一个信号是,众筹融资合同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该案中没有出现前四种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对于第五条,我国现在并没有对众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案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要求,但仍需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则。且众筹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对互联网金融有重大意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该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对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
其次,从该案中也可看出,众筹对于融资者来说需要有足够的诚信,披露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最后提醒广大融资项目人,在融资初期,应全面了解有关项目组织形式等的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该案中诺米多公司融资目标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但在融资成功后有88位投资者,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