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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云南法制报综合新闻第3版刊登我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15-06-18 来源:西山区人民法院

新《消法》给消费者带来福音 经营者服务欺诈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欺诈消费者赔偿额由一倍改为三倍”, “是否属‘知假买假’不影响赔偿”……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1周年了。记者近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了解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新规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福音。

经营者服务欺诈被三倍重罚

2014年4月26日,原告谭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后,发现其支付了6000元购买的DVD、摄像头等车辆装饰物品是《汽车订购合同》中注明赠送的,谭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三倍赔偿。

西山区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汽车订购合同》中承诺赠送原告DVD、摄像头等车辆装饰物品,该附赠品销售的承诺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原告不需另行支付价款,可依据合同无偿取得受赠物品。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实际向原告收取了6000元赠送物品价款,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实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三倍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

点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将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的金额由原来的一倍改为三倍,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确定,加大了对商家的约束,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消费者。

是否“知假买假”不影响赔偿

2014年7月27日,原告陆某在被告孙某经营的药房购买了100盒“印度红丸”、50盒“东方强肾1号”和30盒“基因睾酮”3种保健品,原告认为3种保健品的说明书所载的功能与原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查询的功能不一致,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7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27000元。

被告辩称在进货时严格审验了供货商的资质,3种保健品均是依法注册并取得了国家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被告在验收时确实未能及时发现标签、说明书与国家批准的不同,但并非是“明知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故也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还有,原告是借打假名义来敲诈商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山区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涉案的3种保健品的实物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适宜人群或保健功能均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记载的不一致,均不同程度地扩大了适宜人群范围或保健功能范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食品标识的规定,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被告已持有各生产厂家所交付的保健食品批文材料,且3种保健品在实物包装说明书中内容与保健食品批文材料上记载的内容明显不符的情况下,被告未尽谨慎查验的法定义务,可以推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原告是否“知假买假”不影响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700元,并支付价款额十倍的赔偿金27000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款并未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故意“买假索赔”存在欺诈不能成立。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花生牛奶爆炸致残获赔22万元

2013年11月3日,朱某及家人到昆明市西山公园郊游,携带在云南某百货公司里购买的1.5升花生牛奶准备饮用时发生爆炸,致朱某右眼球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经协商未果,朱某将该花生牛奶的生产商、经销商告到西山区法院。

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协商,经过多次协商,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经销商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补偿原告22万元并当庭执行。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经销商补偿原告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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