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水里走,哪有不沉船?我朝10万多条河流,能行船的河流众多,所以要杜绝发生沉船事故那是不肿么现实滴。不过,沉船也有沉船的说法,梳理以往发生的沉船事故可以发现,天气、地形等自然因素虽是一部分事故的诱因,但在探测、通讯等技术已相当发达的背景下,大部分事故是由不恰当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如何避免此类人为因素的出现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里,法律君就要站出来说话了,因为除了技术手段外,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制也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那么,问题来了,在沉船事故案件中,法律君都以什么罪来惩罚这些人为事故呢?
这几天,“东方之星”客轮倾覆事故牵动着亿万民众的心,目前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据悉船上有游客405人,且游客多为老人。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时间已过了48小时,前景不太乐观。
值得一提的是,在“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以前,国内已有类似事故,只是未引起舆论与民众的关注。在本次事故的调查结论出来以前,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人仍然未知,但以往的处理结果尤其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本次事故具有借鉴意义。小编择取以往发生的三则典型案例,看一下以往对以往沉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小浪底沉船案:20人死亡22人失踪
2004年6月22日下午4时10分至4时45分,开封市某化工厂129名职工,由济源市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分乘“明珠岛一号”、“明珠岛二号”游船,从桐树岭码头出航,到黄河小浪底景区黄河三峡游览。
“明珠岛二号”船从黄河三峡返回途中,遇到了气象台未预报的雷暴、阵雨、大风天气,加之驾驶员操作不当,于19时54分,在距桐树岭码头约7公里处发生倾覆,致使20人溺水死亡、2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万元。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卫东任济源市交通局副局长、港航局书记,负责港航局全面工作;韩德全任港航局副局长,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抓局运输安全科及小浪底港航管理处工作;牛冬明任港航局副局长,兼交通航运中心经理,全面负责航运中心和码头管理工作;张水平任港航局港航管理处下设的小浪底库区桐树岭港监站负责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身为负有港航监管之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调水调沙期间不允许船舶出航,却不落实禁航规定,为了经济利益,反而允许船舶开航,引起明珠岛二号违规出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在与船舶配员不足、载客超员、管理混乱、操作不当等因素的结合下,致使该船在航行中发生了特大沉船事故,造成了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四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卫东、韩德全、张水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牛冬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蓬安9.27沉船案:66人死亡或失踪
2004年9月27日7时20分,蓬安县万和乡史家坝村个体营运船主祝继学经营准载80人的川蓬客29号船,在史家坝码头装载135名旅客直驶金溪镇。当该船行驶到金溪电站施工的横向围堰龙坝处(距金溪码头1000米)时,船身触礁后翻沉,致使船上135名乘客全部掉入江中。船上66人沉入江中死亡或失踪。
何家设(系万和乡史家坝村村委会原主任)在客船载客已离岸后才赶至史家坝码头,但未叫祝继学驾船返回清点人数和履行签单发航手续,也未及时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唐兴华(蓬安县万和乡原武装部长)当日也未到史家坝码头履行签单发航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客船严重超载,致使操纵性能降低,是导致事故发生,死亡人数扩大的重要原因。唐兴华、何家设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最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唐兴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何家设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上海“1•30”船舶碰撞案:15人溺亡 1人失踪
2008年1月30日1时15分许,“锦源油9”轮从长江口3号锚地东侧锚地起锚,由船长王永国指挥驾驶。但王永国疏于对周围情况的瞭望,致使未能发现锚泊于“锦源油9”轮附近的“锦泰顺”轮,直到两船相距约200米。之后,王永国在避让“锦泰顺”轮的过程中因未正确使用雷达探测距离,对碰撞危险判断错误,且错误地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造成“锦源油9”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方向约8.3海里处与“锦泰顺”轮发生碰撞,导致“锦泰顺”轮右舷一舱破损进水后沉没。
碰撞发生后,船上共17人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踪,构成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经海事局认定,“锦源油9”轮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永国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半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5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永国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王永国有期徒刑5年。
结语:目前,“东方之星”的船长和轮机长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次沉船是天灾还是人祸,尚有待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