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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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高法知民终160号
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产生的鉴定费6000元,属于诉讼费用,不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司法鉴定费6000元由容某公司负担。
评析
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吗?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其中第十二条指出,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表明,鉴定费虽然不是直接交给法院,但依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该章节整体围绕诉讼费用交纳展开,鉴定费相关规定在其中,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而且,该办法将鉴定费与公告费等并行列举,而公告费性质为诉讼费用并无争议,由此也可侧面印证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
从实际案例角度,诸多司法判决都遵循这一规则。例如在一些涉及工程纠纷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预交了鉴定费。最终法院判决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假设案件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原告申请鉴定,预交鉴定费。后经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败诉,法院便会按照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判决被告承担鉴定费,充分体现了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
合理开支与诉讼费用的区别
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通常是权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比如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这些费用的目的在于直接对抗侵权行为,是权利人主动维权的成本投入 。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权利人为了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可能会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进行证据收集,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就是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又或者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聘请律师发律师函、提起诉讼,律师费用也属于这一范畴。
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涵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发生的费用等。就像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起诉,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这就是诉讼费用的一种。其产生与整个诉讼流程紧密相关,是诉讼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须的成本,并非直接针对侵权行为本身。 所以,鉴定费作为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明显区别。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解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败诉方责任的一种分配 。在大多数常规案件中,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常态。比如在借贷纠纷案件里,若借款人败诉,那么案件受理费、可能产生的鉴定费等诉讼费用通常由借款人承担,这是因为败诉方的行为被认为是导致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让其承担诉讼费用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和合理性,也促使当事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更加谨慎,避免轻易违约引发诉讼。
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现实的法律纠纷中,并非所有案件都是一方完全胜诉、另一方完全败诉 。像一些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各执一词,原告可能部分诉求得到法院支持,部分未获支持,被告同样如此。假设在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关于租金的诉求,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只支持了部分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综合考虑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胜诉败诉情况等因素,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可能会判决原告承担部分鉴定费,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另一部分鉴定费,以此实现诉讼费用分担的公平合理。
本案司法鉴定费由容某公司负担的原因
在本案中,法院决定司法鉴定费 6000 元由容某公司负担,有着充分的依据和多方面的考量因素 。从败诉方负担原则来看,容某公司在案件中处于败诉地位。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基本原则,容某公司败诉这一事实,是法院判定其承担司法鉴定费的重要基础。假设在案件中,容某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方为了证明侵权事实申请司法鉴定,预交了鉴定费。最终法院判决容某公司侵权成立,败诉的容某公司就应当承担该鉴定费,以体现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责任追究,同时也保障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胜诉方因维权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