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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互联网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负有举证责任

时间:2026-04-11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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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庄甲、庄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1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沪0106民初1119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互联网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负有举证责任,并对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电子数据系由双方合意达成负有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主动扣款的金额不能推定为借款人认可的借款利率。互联网贷款合同对具体的借款利率约定不明,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

评析

                                          金融机构的举证困境

在这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面临着严峻的举证困境,这也成为了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在互联网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里,金融机构肩负着两项重要的举证责任。其一,要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进行举证 ,明确证明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内容;其二,需对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电子数据系由双方合意达成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要证明系统中记录的利率数据是经过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

在本案中,银行在举证方面就遇到了重重阻碍。虽然银行主张按照内部系统记录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然而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告庄甲在提款前已就相关借款利率进行确认。银行内部系统的电子数据虽是其主张利率的依据,但这些数据是银行单方面生成和记录的,难以直接证明其与借款人庄甲之间就该利率达成了合意。例如,银行系统中显示借款利率为 7.221% ,但却拿不出庄甲提款前确认过这个利率的相关证据,如点击确认利率的页面截图、短信或 APP 推送的确认记录等。

此外,银行主动从被告庄甲的账户上扣划利息的行为,也不能简单地推定为被告庄甲对借款利率的确认。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对银行的扣款行为提出异议,但这并不等同于其认可银行所执行的利率。就如同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借款人可能因为工作繁忙、对金融知识了解不足等原因,没有及时发现银行扣款利率与自己预期不符,或者即使发现了也不知道该如何正确维权,从而导致银行误以为借款人默认了该利率。而在法律层面上,这种沉默并不能直接视为同意,银行不能仅凭扣款行为就认定借款人认可了其主张的利率。

当法院要求银行提供提款流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时,银行也未能提供。提款流程中往往包含着借款人确认借款利率等关键环节,这些证据材料对于确定双方是否就利率达成合意至关重要。但银行无法提供,这就使得其关于借款利率的主张更加缺乏说服力,陷入了极为被动的举证困境。

                                      主动扣款金额与利率认定

在本案中,银行主动从被告庄甲的账户上扣划利息,这一行为并不能简单地被推定为被告庄甲对借款利率的认可。从法律层面来讲,借款人对借款利率的认可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电子确认等清晰的方式呈现。而银行的主动扣款行为,仅仅是一种资金的划扣操作,并不能等同于借款人对利率的同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场景:借款人可能在忙碌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及时关注到银行的扣款通知,或者即使注意到了扣款金额,但由于对金融知识的欠缺,不知道如何去核实利率的合理性,进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就像一些小微企业主,他们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上,对于银行复杂的金融条款和扣款操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能力去深入研究。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因为借款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其认可了所执行的利率。

在类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法院也通常不会仅凭银行的扣款行为就认定借款人认可借款利率。因为这种做法可能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比如在另一起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中,某平台声称借款人默认了平台自行调整后的较高利率,原因是借款人在几次还款中都按照新利率进行了还款。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平台在调整利率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只是因为没有仔细查看还款明细而未发现利率变化。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平台关于借款人认可新利率的主张,而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了判决。这充分说明,银行主动扣款金额不能作为认定借款人认可借款利率的依据,必须要有更明确、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就借款利率达成了一致意见。

                                        约定不明时利率的确定

当互联网贷款合同对具体借款利率约定不明,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是合理且必要的法律原则。在本案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应用。

从交易方式和习惯来看,在金融借贷领域,尤其是互联网贷款业务中,虽然线上操作便捷,但也容易因流程的电子化而导致一些关键信息确认不够清晰。通常情况下,正规的金融机构在确定借款利率时,会有较为明确的告知和确认环节,如通过弹窗提示、短信通知等方式让借款人确认借款利率。而在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让庄甲在提款前确认借款利率,这就使得银行主张的利率缺乏交易习惯上的支持。

从市场利率角度分析,市场利率是在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的反映,它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在确定本案借款利率时,法院参考市场利率因素,能够使判决结果更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利率过高或过低而对借贷双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是市场利率的重要参考指标,它反映了市场上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法院根据这一基准利率,并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周期进行调整,能够较为客观地确定借款利率。例如,如果在案件发生时,市场上同类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普遍在一定区间内波动,而银行主张的利率远远超出这个区间,又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那么法院依据市场利率因素进行判决,就能够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这种依据多种因素确定利率的方式,能够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它既考虑到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合理预期,避免借款人因过高的利率而承受过重的负担;也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通过参考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借款利率,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确保了法律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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