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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因培训机构原因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赠送的课时应当纳入退费范围(2025.12.30)

时间:2026-01-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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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5-14-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30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29 / 修改日期:2025.12.30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入库编号:2025-14-2-137-001

         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因培训机构原因解除教育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赠送的课时应当纳入退费范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7日,贾某与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简称思某教育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分别约定由思某教育分公司为贾某的两个孩子辅导语数外等课程。两份协议签订后,贾某共支付辅导费用人民币163000元(币种下同)。

之后,因债务原因,思某教育分公司停止营业,双方确认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贾某就未使用的课时申请退费。双方对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退费金额为70965元)没有争议,但对另一份协议的退费存在争议,该协议约定课时250小时(备注:包括赠送50小时),费用人民币49000元,已使用课时191.5小时,剩余课时8.5小时。贾某认为,退费应该包括8.5小时剩余课时和50小时赠送课时;思某教育分公司则认为退费不应包括赠送的50小时的课时费,其仅应就剩余的8.5小时的正价课时退费2082.50元。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解除后的未使用课时费用共计8529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渝0106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贾某辅导费用73047.50元(70965元+208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宣判后,贾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 (2022)渝01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贾某剩余课时费用82431元(70965元+114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理由

案涉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当事人双方对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70965元没有争议,对另一份协议的退费是2082.50元还是11466元则产生争议。该争议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培训合同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是否属于退费范围。

教育培训合同在约定正价课时的同时,有时也会约定赠送一定数量的课时,该赠送课时的数量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来确定。此种情况下,商家将赠送课时所对应的“学费免交”部分,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成本之中,并通过将赠送课时的数量与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相挂钩,确保达到预定的利润率,故赠送课时实质上并不是免费课时。从消费者角度看,其亦是将正价课时与赠送课时一并考虑在价格之中来决定是否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因此,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消费者支付的合同价款对应的不仅是正价课时,也包括赠送课时。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没有使用的正价课时,均应同等获得退费。但需注意的是,对未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退费时,不能直接以教育培训合同确定的正价课时单价作为退费计算单价,而应当以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作为退费计算单价,即退费单价=合同总价÷(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

本案中,思某教育分公司因停止营业而提前解除《委托教育辅导协议》,贾某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均应同等获得退费。一审法院仅支持对没有使用的8.5小时正价课时的退费,而以贾某没有支付对价为由对赠送的50小时课时退费不予支持,显然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认定思某教育分公司就剩余的8.5小时正价课时与50小时赠送课时均应承担退费责任,金额为11466元(49000元÷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250课时×58.5课时),加上双方没有争议的70965元退费,判令思某教育分公司共应退还8243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2条、第56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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