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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否认有协议管辖条款的合同签名的真实性,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6-01-01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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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深圳市赛某信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诉王某一、山东南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5-01-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16 / (2024)最高法民辖43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且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016 年 8 月 16 日,深圳市赛某信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王某一、山东南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共同签订了《投资协议书》,赛某管理企业认为王某一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是依据《投资协议书》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王某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同时王某一与南某服务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但王某一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否认《投资协议书》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那么,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面对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性的质疑,法院究竟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案件详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作出 (2021) 京 0108 民初 13304 号民事裁定 。法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面对这份真实性存疑的合同,不宜依照其来确定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处理。王某一对于海淀区法院的这一裁定并不满意,他迅速提起上诉,试图争取更有利的管辖结果。北京一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对这起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 (2022) 京 01 民辖终 447 号民事裁定,最终驳回了王某一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案件似乎暂时有了一个阶段性的走向。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平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接手案件后,却有着不同的看法。龙岗区法院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后认为,在王某一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法律规定,应依据《投资协议书》来确定管辖。这一观点与之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及北京一中院的裁定产生了冲突。由于两个地区的法院对于案件管辖存在不同意见,广东高院与北京高院就此案进行了协商,试图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但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广东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将这个棘手的问题交给了最高司法机关来裁决。最高法院在接到报请后,高度重视这起案件。经过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权衡各方因素,于 2024 年 6 月 16 日作出 (2024) 最高法民辖 43 号民事裁定 ,最终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这一裁定为这场管辖争议画上了句号,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指明了方向。

案件争议焦点剖析

(一)合同真实性与管辖条款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一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否认《投资协议书》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提出合同真实性异议,就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法院主要进行的是形式审查,重点在于判断管辖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真实性问题通常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如果在这个阶段就因为当事人的一句异议,没有确凿证据就否定管辖条款效力,那么将会使管辖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混乱。例如,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被告为了拖延诉讼,可能会随意提出合同真实性异议,如果法院轻易认可这种异议,那么原告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及时保护,司法资源也会被大量浪费。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二)法律依据与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本案中,《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而且,这种管辖约定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级别管辖来看,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从专属管辖角度,本案不涉及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专属管辖案件类型。所以,从法律依据层面分析,案涉《投资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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