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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9个入库参考案例!(2025-12-15)

时间:2025-12-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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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民事”入库参考案例

               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数额认定

入库编号:2025-18-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3 / (2022)川民再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1. 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故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依法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 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如果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系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当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某飞劳动合同纠纷案

                                         ——以“抓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入库编号:2025-07-2-490-004 / 民事 / 劳动争议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25 / (2025)苏02民终7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技术公司诉某学院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民办学校经分类登记改革注销原法人资格重新登记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新登记的法人

入库编号:2025-10-2-521-004 / 民事 / 仲裁程序案件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沪01民特7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民办学校根据国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政策,经改革注销原法人资格重新登记,新登记的法人承继原法人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关系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新登记的法人。

                                      王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以家庭暴力方式对未成年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

入库编号:2025-07-2-442-001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 (2022)川0191民保令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家庭暴力方式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禁止家暴+教育指导”,更加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赵某局诉潘某婷撤销婚姻纠纷案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一方在婚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入库编号:2025-07-2-018-001 / 民事 / 撤销婚姻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渝05民终631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入库编号:2025-07-2-490-003 / 民事 / 劳动争议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4)渝0240民初394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关键词:民事 劳动争议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 二倍工资 诚信原则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原告冉某与重庆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合同期满后,重庆某旅游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微信方式向冉某提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4月30日,冉某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重庆某旅游公司不拖欠冉某合同解除之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

重庆某旅游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发放经济补偿计算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同年5月,重庆某旅游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宾馆)承继。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旅公司)系重庆某旅游公司股东。冉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冉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原告冉某2024年1月至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币 41000元(币种下同)。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2024)渝0240民初3949号号民事判决:驳回冉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冉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便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冉某继续在重庆某旅游公司工作,该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重庆某旅游公司曾多次与冉某沟通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但冉某始终拒绝签署。冉某执意拒绝续订的行为,旨在通过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张二倍工资,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异化为谋取额外利益的工具,偏离了法律设定二倍工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初衷。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冉某本人,其自己拒绝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某宾馆作为重庆某旅游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某农旅公司作为重庆某旅游公司的股东均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又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第34条

一审: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0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2024年11月5日)

1个“刑事”入库参考案例

                                    郭某林等抢劫案

                 ——共同抢劫犯罪案件中是否构成实行过限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5-1-220-001 / 刑事 / 抢劫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2.07.02 / (2002)沪终刑终字第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共同抢劫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未在暴力致死现场,但如果该部分行为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可能使用暴力乃至可能造成伤亡结果有概括故意,则对其他共同犯罪人造成的伤亡后果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李某伏、陈某英应否对被告人郭某林、王某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共同犯罪限于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反之 ,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属于实行过限,未参与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就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因此,抢劫罪的犯罪故意本身就蕴含着暴力伤害故意。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即使部分行为人本人未直接使用暴力,但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可能使用暴力,甚至暴力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是有概括故意的。因此,共同抢劫犯罪中,各行为人应当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这一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虽然事先预谋约定的是采用尼龙绳捆绑和胶带封嘴的暴力手段进行抢劫,但王某、李某伏携带尖刀是其他被告人所明知的,预谋过程中其他被告人即应当认识到存在持刀行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可能。并且,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在对赵某用绳子捆绑、胶条封嘴之后,王某曾拿出尖刀对赵某进行威胁,李某伏和陈某英当时是在场的,亦认识到上述可能。综上,李某伏、陈某英虽未实施持刀杀害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并未超出共同犯罪故意,李某伏 、陈某英应当对致人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2个“行政”入库参考案例

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入库编号:2025-13-3-024-012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3)最高法知行终47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15

裁判要旨

不同于医药用途专利权利要求,对于包含治疗用途特征的医疗器械产品专利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治疗用途,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医疗器械产品本身没有影响,通常不能因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认定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12-3-008-005 / 行政 / 行政给付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苏09行终24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12.13 / 修改日期:2025.12.15

关键词:行政 行政给付 不履行法定职责 医保基金 先行支付 申请时间 地方规范性文件

基本案情

陆某芳于2020年至2022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用。2019年6月12日21时35分许,陆某芳的丈夫邵某琪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陆某芳)沿江苏省阜宁县某道路行驶过程中,遇案外人刘某伍在该道路上面摊铺的小麦滑倒,致陆某芳受伤住院治疗。邵某琪  、刘某伍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陆某芳无责任。陆某芳与刘某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陆某芳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人民币51794.73元(币种下同),由邵某琪、刘某伍各负担25897.37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伍未能履行,陆某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刘某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陆某芳亦未提供刘某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阜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7月5日,陆某芳向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阜宁医保中心)申请2019年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先行支付。2023年7月12日 ,阜宁医保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陆某芳: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盐医管〔2022〕7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时间为参保人员本次门诊或住院医疗终止之日起至次年3月底前或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于陆某芳提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根据上述规定,已超出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时间,故不予受理。陆某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阜宁医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阜宁医保中心履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2023)苏0925行初 278号行政判决:撤销阜宁医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阜宁医保中心履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阜宁医保中心不服  ,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苏09行终24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规定的依据,限制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时间的,能否作为审查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合法性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城乡居民在遭遇重大疾病等特定情形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 ,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的居民,第三人不支付相应医疗费,其申请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履行行政职责并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应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当限缩当事人的权利。鉴此,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均未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间作出规定,医保部门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以超期申请为由拒绝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属于不当限缩当事人权利,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应予撤销。

具体到本案,阜宁医保中心依据《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盐医管〔2022〕7号),认为陆某芳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经超期,进而作出案涉不予受理通知书,限缩了陆某芳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对其医保权益影响较大。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阜宁医保中心履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

在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均未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已超过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申请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参保人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

一审: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5行初278号行政判决(2023年12月31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行终242号行政判决(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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