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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

时间:2015-02-04 来源:韩长占律师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一、营养费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

二、营养费的给付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

三、营养费的给付时间

营养费的给付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只计算住院期间,另一种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伤情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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