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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这 7 句话不要说丨iCourt

时间:2025-12-04 来源:陈涓涓律师

作者:陈涓涓律师   微信:lawyer2juan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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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做诉讼业务七年多,开过大大小小的庭,从庭审新手到现在的还算游刃有余,见过庭审百态。庭审的间隙我喜欢观察对手律师,学习其专业的思路和态度,自己取长补短;偶尔遇到言行举止不合时宜的同行时,也给自己的执业行为以警醒。

今天,以自己的一点庭审经验与各位同行们分享律师在庭上不该说哪些话。

01胡话、假话

这是红线,也是律师庭审不能随便说的几类话之首。

(一)法官庭上提问的内容如果超出了律师庭前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范畴,律师也切勿信口开河、直接承认或否认,而是可以向法官申请当庭核实当庭反馈,或庭后几天内核实反馈。

(二)律师庭上直接陈述某已知事实时,亦不能进行“艺术加工”、自作聪明地重置事实,应在当事人谈话笔录、当事人陈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证据如实陈述。绝不能为了达到当事人某些不合法不合规的诉讼目的而胡编乱造,虚假陈述或变相虚假陈述。

02未经当事人同意或确认,放弃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话

(一)无论当事人给律师多大的权限,庭审中涉及直接放弃当事人权利或为当事人增设义务的情形,律师均应向当事人同步案件进展真实情况、解释法律后果、提示法律风险,获得当事人同意再代为作出具体法律行为。如撤诉、减少某项诉求;律师亦不得为了快速结束案子,承诺承担对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费用或向对方给付没有依据的行为。

(二)勿混淆永久放弃某权利和暂不在本案处理某权利的区别

某离婚诉讼的起诉状中既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也有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为避免离婚诉讼耗时漫长,律师往往会建议原告可以只在本案中解除婚姻关系,财产日后再分割。

但原告律师在庭上务必陈述清楚原告要求“变更(减少)诉讼请求”,而非“放弃财产权利”。前者意味着原告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另案起诉分割财产,后者则是彻底放弃共同财产了。

03随意插话

庭审每个流程都有其功能,律师应严格遵守庭审流程的相关规范,尊重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在适当的阶段发言,确保庭审流程顺畅。勿随意插话、随意打断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

我在开庭时遇到过对方律师在多个环节中,当其他当事人陈述或回答法官问题时,TA同步发出轻蔑的“切”“呵呵”“啧啧”等评论,并时不时强行插话反驳,遭到法官多次训斥。

有理不在抢答,插嘴也不一定能增加一方的胜算。如果意见不一,或律师认为对方在做虚假陈述,也请让对方先说完,自己记录要点,在后面的环节可以向对方发问、互相辩论、总结陈述,或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或者补充意见。

无视庭审流程、逞一时的口头之快不是一个执业律师的专业表现。

04绝对的话

(一)不要随意说“无异议”,发言适当留余地。

以质证为例,涉及证据“合法性”时,律师可以看证据主体是否合法(形成主体、收集主体)、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种类、呈现形式)、质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如果直接表示对证据三性“无异议”有风险,后续阶段发现证据有问题,根据禁反言原则,你已经没有机会撤销之前的意见了。“无异议”三个字已然构成了你对案件事实的不利自认,甚至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同样,不经审视、未与当事人核实,对对方陈述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可能导致法院直接认定该事实、造成己方败诉。

(二)被问到不清楚的问题,避免直接回答“不知道”“没了解过”,以免给法官一种律师不负责或不专业的印象,甚至怀疑律师在发泄情绪、不配合庭审。律师可以尽量先回答基础信息,再对不能确认的细节申请核实,比如:“这个问题,根据我庭前的了解,结合XX证据,是XXXX,但是对于细节XXX尚有待确认,恳请法庭准许我当庭给当事人电话核实(或庭后X天内核实完毕向法庭反馈)”。

05没有法律思维,没有法言法语,偏离庭审流程的话

庭审中,逻辑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方式同样很重要。一切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勿将语言表达效果转向无关的矛盾和争议。

如,对方在庭上主张某个事实,我方律师为了反驳对方,脱口而出:“对方没有证据我们做了XX事!我们没有做XX事!即使我们做了XX事,也不能怎么怎么样!”

这样的表述方式往往不能推翻对方的主张,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反而显得我方似乎真的做了XX事、仗着对方没有证据而在庭上狡辩、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洋洋得意嘴脸,模糊庭审焦点,让法官对我方产生负面印象、进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律师的庭审作用是用理性思维还原案件事实、用法言法语将矛盾和争议引导至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强化对方的法律义务,因此,可以这样回答:“经过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表示不存在对方所说的XX事。对方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最终经法院认定,存在XX事实,我方认为XXXXXX。”

发言应当始终围绕证据规则、法定程序展开,而非个人主观喜恶或情绪宣泄,以体现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6更适合由当事人去说的话

(一)当事人疑似欺骗律师的话

有些案情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不配合律师的庭前核查,或向律师陈述的内容前后颠倒、矛盾丛生,律师合理怀疑当事人在欺骗自己,但暂无直接证据。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对当事人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庭前沟通后,可以带着当事人去开庭,由当事人本人直接回答其庭前不愿披露或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事实。律师也避免了自身的执业风险。

(二)特别内容可以考虑让当事人陈述

婚姻家事案件中关于当事人夫妻感情状况和夫妻相处的细节、亲子关系中的生活日常和感人瞬间、亲朋好友多年相处的难忘往事……这些事情律师可以说,但是往往不如当事人本人直接陈述更合适,法庭上亦允许适当的感性。

律师提前对当事人做好庭审流程的辅导,提示当事人如实陈述,勿偏离本案事实和诉求,让当事人的感性陈述可以成为庭审的有效补充、锦上添花。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律师可以视情况做总结,再次呼应案件焦点和庭审主题。——完成为当事人的保驾护航。

07情绪话

(一)勿因对方而落入情绪陷阱

如果对方在庭上出现侮辱、攻击你的言论,法官对此未进行制止,律师也不要因此而与对方骂作一团。对方的这些言行有可能是一种低劣的庭审“策略”,你遇到了不要轻易“上头”。

庭审很多时候看的是谁定力更足,谁更不易被任何外界事物干扰,谁更能用专业打败低劣。

(二)不要预设立场,甚至与法庭对抗

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性格、不同的工作习惯和沟通方式,律师勿过度敏感,开庭时不要预设立场:当TA观察某个法官说话语气偏硬,或态度严厉,便自动认为法官拉偏架针对己方,从而产生对抗情绪,消极对待庭审。

(三)有基本的同理心

律师代理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立场。但在专业之外,律师也应有基本的同理心,庭上发言应有基本的道德底线。

在庭上恶语伤人或为了达到目的而在庭上发言挑战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的律师,庭后也可能会面临极端当事人带来的人身危险。激化矛盾并不高尚,更不提倡,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

(四)用年龄或资历去压制、鄙视对手

我在庭上遇到过一些执业时间久或较为年长的律师,没有庭审干货,而是见缝插针对别人的资历、年龄评头论足,以自己口中的辉煌过往鄙视对手,企图给对手造成心理上的压迫感。

其实,这样的举动对案件几乎没有什么积极作用,反而可能沦为笑柄。相比于夸夸其谈的油腻“前辈”,我们真正钦佩的是能够展现出与其头衔相匹配执业水平的真才实学的同行,无论年长与否。

结语

最后,律师在庭上说出每一句话之前都要慎重考虑法律后果,以免造成当事人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律师本人严重的执业事故。

而律师庭审发言离不开庭前准备和日常实务积累,这是个需要律师在实务中不断向深度和广度进阶的过程。

希望我们在不断的实践中成为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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