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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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3民终4411号
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2015年到2017年年末在所有银行的流水、调取佟某2018年后在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法院调查权与侦查权的本质区别
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调查权与侦查权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区别对于理解田某案中法院的裁决逻辑至关重要。侦查权,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其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侦查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和全面性特点,一旦刑事案件发生,侦查机关会主动出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如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技术侦查等,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的调查。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力求还原案件的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调查权,则有着不同的定位和运行规则。法院的调查权并非主动出击式的,它更多地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提供了一定证据线索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诉讼地位平等。法院在其中扮演的是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其职责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适用相关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而不是像侦查机关那样为某一方当事人去主动搜集证据。
回到田某与佟某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田某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却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线索。这种要求实际上是希望法院像侦查机关一样,为其主张进行全面的证据搜集工作,这显然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本质不符。法院若按照田某的要求去做,就会打破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平衡状态,使得佟某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御的不利地位,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宗旨和要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体现
在民事诉讼的法律架构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是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多个关键层面。
从诉讼权利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其是普通公民、企业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无论财富多寡、社会地位高低,在民事诉讼的舞台上,都被赋予了同等的起点和机会。双方都有权利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有力辩护;都有权在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申请他们回避,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都能够积极主动地收集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努力构建起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链条;在法庭上,双方都拥有充分的辩论权,能够尽情阐述自己的观点,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当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另一方都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场普通的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影响后续的执行。这种诉讼权利的平等赋予,确保了双方在诉讼中都有足够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为身份、地位的差异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从法院的职责层面而言,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中立裁判者角色。它的职责是全面、客观地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决。法院必须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为双方创造公平的诉讼环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或偏袒,无论是在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做到一视同仁。在审理涉及大型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合同纠纷时,法院不会因为大型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而对其有所偏袒,也不会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弱小地位而忽视其合法诉求。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平等地对待双方提供的证据,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回到田某与佟某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田某在未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全面调查佟某名下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倘若法院应允了田某的这一申请,就会打破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微妙平衡。这意味着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为田某积极搜集证据,而佟某则可能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面临法院对其财产信息的全面审查,这无疑会使佟某在诉讼中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无法与田某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和辩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核心宗旨和要义,也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
田某的申请被法院驳回,这一裁决结果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和司法价值考量。从表面上看,田某未能获取期望的证据,其主张的实现似乎遭遇了阻碍,但深入剖析这一案件处理结果,我们会发现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倘若法院在田某毫无证据线索的情况下,应允其调查佟某名下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的请求,这将会开创一个极为危险的先例。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可能会有大量当事人纷纷效仿田某,仅仅凭借毫无根据的猜测和怀疑,就要求法院动用司法资源为自己进行全面的证据搜集。这不仅会使法院陷入繁重的调查工作中,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还会让民事诉讼程序变得混乱无序,无法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驳回田某的申请,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在民事诉讼中,每一个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寄希望于法院代替自己去寻找证据。这有助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促使他们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提高自身的诉讼能力和风险意识 。当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主张必须依靠确凿的证据来支撑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诉讼行为,避免随意提起诉讼或提出不合理的主张,从而净化诉讼环境,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一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体现在条文的制定上,更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严格执行。法院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和自身调查权的范围,公正地裁决田某的申请,展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只有当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公众才会真正相信法律,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这样,法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 。
在田某与佟某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驳回田某的证据调取申请,虽然可能让田某在短期内感到失望,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看,它是对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的有力维护,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弘扬,对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