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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合同约定有选择优先主张担保权利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时间:2025-08-11 来源: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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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实现债权。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当认定各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案例及关联索引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7日)

注:本案例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为:2025-07-2-473-001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某银行上海分行与潘某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与潘某一、潘某山、王某花、王某甲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潘某一、潘某山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王某甲自愿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模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还约定,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本合同下任何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

后因债务人债务逾期,某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房地产系轮候查封,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王某甲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某案被告之一。该案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处置王某甲名下前述房产,扣除相关税费,余13069293.96元可供分配。包括某银行上海分行在内的各债权人依据各自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法院向宝山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022年7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某银行上海分行申报的案件,债务人为潘某山、潘某一且有抵押房产尚未处置,而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未明确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故某银行上海分行不予以分配。

某银行上海分行不同意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某银行上海分行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变更方案为优先受偿人受偿后,某银行上海分行与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本案中,某银行上海分行与王某甲等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载明“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该约定实质是担保人主动放弃担保顺位抗辩。

某银行上海分行因债务人抵押物系轮候查封,法院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最终变现之后能否足够偿还某银行上海分行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宝山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将某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普通债权人予以分配,实质上剥夺其依照约定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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