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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亏1.5亿!最高院一锤定音:抵押物处置税费由抵押物“买单”!1.5亿税费争议终落槌!

时间:2025-08-11 来源:执行理论和实践

来源:执行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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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过程

2014年,渤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与许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甲公司)、河南省广天某某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某乙公司主张以某甲公司名下抵押土地“以物抵债”,许昌中院作出(2014)许法执裁字第216-2号执行裁定,将案涉土地裁定归某乙公司所有。但后续执行中,法院发现该裁定未扣除土地过户涉及的巨额税费(含契税、印花税等近1.5亿元),遂引发争议。某甲公司提出异议,许昌中院(2023)豫10执异173号裁定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92号裁定维持该结果。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诉。

争议焦点 

1.  抵押物处置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  某乙公司主张:税费应由实际用款人某甲公司承担,抵押权优先于税款征收权。 

•  某甲公司抗辩:抵押物价值应扣除交易税费,其仅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担责。   

2.  法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否需预先扣除税费?     

基层法院判决及观点 

许昌中院:•  原以物抵债裁定未考虑交易税费,导致某乙公司实际受偿金额高于抵押物净价值,损害被执行人权益,裁定撤销原执行行为。

河南高院:•  支持许昌中院观点,并补充:若某乙公司愿垫付税费(不含历史欠税),可重新计算抵债金额后再次裁定以物抵债。     

最高院判决及观点 

最高院(2024最高法执监606号):

1.  合同条款优先:•  根据《抵押合同》第11.3条,抵押物处置所得需先扣除过户费、税费等,剩余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某乙公司可获偿金额应为抵押物价值扣除交易税费后的净值。   

2.  税法与执行规则衔接:•  引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0条及《税收征管法》第5条,强调法院应协助优先征收税款,税费承担规则不因以物抵债而改变。   

3.  实质公平原则:•  某甲公司作为抵押人仅以抵押物价值担责,若要求其额外承担税费,将突破抵押担保范围,显失公平。

裁定结果:驳回某乙公司申诉,维持河南高院裁定。

案件启示 

对法院:•  执行程序中需严格审查抵押合同条款,明确税费承担主体;以物抵债裁定时应预先核算交易税费,避免执行回转风险。

对律师:•  代理抵押类案件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执行阶段需提前评估税费成本,做好税务筹划。

对当事人:•  抵押人需注意:抵押物价值以扣除处置成本后的净值为限;抵押权人应预判税费对受偿金额的影响,避免高估抵押物变现价值。     

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抵押物处置税费的承担规则:

1.  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时按“税费法定”原则处理;

2.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抵押物净值(扣除交易税费),而非拍卖成交价; 

3.  以物抵债裁定时未扣除税费属于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税款优先权); 

3.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执行监督程序);

4. 《抵押合同》第11.3条(费用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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