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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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谭某诉吴某、雒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025-01-2-078-001 / 民事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渝民辖188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5.07.27
裁判要旨
共同被告中仅有部分被告被监禁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形,应当按照法律的其他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吴某与雒某曾是夫妻,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因个人需求向谭某借款 ,这笔借款对于谭某而言,是基于信任而伸出的援手,本以为能如期收回,可事情并未如谭某所愿。
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未按照约定清偿债务。谭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法院判决,吴某仍需履行还款义务,但他依旧未偿还这笔欠款。
然而,就在债务纠纷尚未解决之时,吴某与雒某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涉及到一套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谭某发现,吴某与雒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分割给了雒某。谭某认为,吴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与雒某分割房产的行为,很可能是双方恶意串通 ,目的就是逃避债务,这严重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谭某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吴某与雒某分割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判令雒某按照房屋价值的 50% 对自己进行赔偿。这一案件不仅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还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法律问题,从立案那一刻起,便备受关注。
一审波折:管辖权争议初现
案件受理后,南岸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吴某在谭某起诉时正被羁押于重庆市永川监狱。这一特殊情况,使得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成为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南岸区法院基于此条款,认为本案应由原告谭某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进行管辖。于是,在 2020 年 6 月 8 日,南岸区法院果断作出 (2020) 渝 0108 民初 637 号民事裁定 ,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这一裁定看似依据明确,但实际上却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争议,也让案件的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高院定夺:“部分被告监禁” 的管辖解读
当江北区法院收到南岸区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过深入审查与分析,认为此次移送并不恰当 。毕竟,案件中的被告并非只有被监禁的吴某,还有雒某,仅依据吴某被监禁就将案件移送,忽略了其他关键因素。于是,江北区法院秉持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逐级报请重庆高院指定管辖 ,希望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管辖权判定。
重庆高院在接到报请后,迅速组织专业法官团队,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展开全面、细致的研究 。2020 年 12 月 28 日 ,重庆高院作出了 (2020) 渝民辖 188 号民事裁定 ,这一裁定犹如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在法律界激起层层涟漪。裁定内容明确:一是撤销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2020) 渝 0108 民初 637 号民事裁定 ,这意味着南岸区法院之前的移送裁定被否定;二是判定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 ,重新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
重庆高院作出这一裁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推理 。从法律条款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这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强调了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确定管辖权时的重要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该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所吸收 )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按照这一规定,理应考虑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
经江北区法院核实,被告雒某户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 。这就表明,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原则,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再看本案中被告吴某被监禁这一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但重庆高院在解读这一条款时指出 ,这里的 “被监禁” 指的是所有被告均被监禁的情形 。对于共同被告中部分被监禁的,并不适用该条规定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之一吴某在起诉时被监禁,但他不是本案唯一被告 ,而且原告谭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起诉,也并未造成诉讼不便 。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 。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重庆高院最终裁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 ,这一裁定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管辖权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