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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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修水县某鞋业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某鞋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9-004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0.30 / (2015)赣民提字第1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01法律法规中对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作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法规,对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强调,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若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此行为则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确保银行账户的使用符合规范,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活动,如洗钱、逃税、诈骗等。因为银行账户是金融交易的关键环节,随意出借账户会破坏金融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增加金融风险,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对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 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电信网络诈骗猖獗的当下,出借银行账户常常被诈骗分子用于转移赃款,该法律规定对于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层面上切断了诈骗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渠道。
02刑事法律中关于出借银行账户涉及犯罪的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与出借银行账户密切相关的一项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出借银行账户的场景中,如果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为 3 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等,就可能构成此罪。例如,在一些网络赌博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收购大量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赌资和转移资金,而出借账户的当事人在知晓用途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样可能涉及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明知账户接收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转移、隐匿等行为时,就可能触犯此罪。比如在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将赃款存入出借的银行账户,而出借人协助其将资金转移,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03民事法律中关于出借银行账户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这一规定从程序法角度明确了在涉及出借银行账户引发的纠纷中,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债权人追究相关责任提供了诉讼程序上的依据。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明确实体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便于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确定各方的责任。
从实体责任认定方面来看,虽然相关法律条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多种因素来判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出借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将账户用于违法或违约活动仍出借,或者出借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通过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到期却无法偿还,而出借账户的人在知晓借款用途等情况下仍提供账户,法院可能会判决出借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还款责任。出借人是否从出借行为中获利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若出借人获取了非法利益,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往往会相应增加。
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责任认定因素分析
01主观过错判断
在认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时,主观过错是关键因素之一。主观过错主要表现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用人从事违法活动仍出借账户的情形。如果出借人明确知晓借用人将利用账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却为了获取利益或基于其他不当目的而出借账户,这种故意行为体现了其主观上的严重过错。在一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出借人通过网络群组或他人介绍,得知提供银行账户可以获得高额报酬,且清楚这些账户将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但仍选择出借,这种情况下出借人的主观故意明显。
应当知道的情形则相对复杂,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出借人如果收到银行关于账户异常交易的通知,如短期内资金大量进出、交易行为与出借人正常经济活动不符等情况,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核实或制止,继续任由借用人使用账户,可认定其应当知道账户被用于违法活动,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账户时,借用人的身份信息存在明显疑点,如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无法合理说明资金用途等,而出借人未进行审慎审查,仍然出借账户,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应当知道的过错。在某些案例中,借用人以公司临时周转资金为由借用账户,但无法提供公司相关证明文件,出借人未进一步核实就出借账户,后该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法院在判定时就会考虑出借人在审查环节的疏忽,认定其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02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从直接因果关系来看,若没有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犯罪分子就无法顺利转移资金,被害人的损失就有可能避免,这种情况下出借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在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获取被害人资金后,通过出借的银行账户迅速将资金分散转移,使得被害人的资金难以追踪和追回。若没有这些出借的账户,诈骗分子的资金转移渠道将受到极大阻碍,被害人的资金被追回的可能性会显著提高,因此可以认定出借账户行为与被害人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需要考虑多个环节。即使出借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辅助、推动作用,与损失之间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在一些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出借人将账户出借给集资组织者,组织者利用这些账户接收投资者的资金,虽然出借人并未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宣传、诱导等核心行为,但出借账户为集资活动提供了资金流转的便利,使得集资规模得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出借账户行为与被害人损失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在判定赔偿责任时,也应将这种间接因果关系纳入考量范围。
03获利情况与赔偿责任关联
出借人从出借账户行为中获利情况对其赔偿责任大小有着重要影响。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账户过程中获取了高额报酬或其他非法利益,这表明其出借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通常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在某些案例中,出借人明知账户将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以每张银行卡数千元的价格出租账户,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赔偿责任时,会考虑其获利情况,判决其承担相对较高比例的赔偿金额,以体现法律对这种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严厉制裁。
相反,若出借人未从出借账户行为中获利,或者获利较少,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相对减轻其责任程度。比如,一些人出于朋友关系或受他人欺骗,在未获取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出借账户,后账户被用于违法活动导致被害人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出借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赔偿责任的判定上会适当从轻,可能判决其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或者在犯罪分子及其他主要责任方无法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时,才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及比例确定
01补充陪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先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加害人及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出借银行账户案件中,当犯罪分子利用出借的银行账户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被害人损失时,如果出借人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主要侵权人,法院通常会判定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借款,而出借人明知该账户用于借款接收仍提供账户。若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可能需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 [具体案例名称] 中,出借人将账户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挥霍一空,无法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明知账户用于借款却出借,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责任在于借款人。因此,判决借款人承担主要还款责任,出借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承担一定比例的剩余欠款偿还义务,这一比例通常根据出借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
02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在出借银行账户案件中,当出借人与借用人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出借行为与借用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密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损失时,出借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将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提供账户并参与资金转移等关键环节,或者出借人与借用人事先通谋,共同策划利用账户实施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与借用人构成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需要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某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出借人与诈骗分子相互勾结,出借人提供账户后,还协助诈骗分子将诈骗所得资金进行转移、隐匿,导致被害人损失惨重。法院在判决时,认定出借人与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可以向出借人或诈骗分子中的任何一方请求全额赔偿损失,而出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诈骗分子进行追偿。
03赔偿比例确定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确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赔偿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过错程度是关键因素之一,出借人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程度越高,承担的赔偿比例往往越大。如果出借人明知账户将被用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却仍出借账户,其过错程度较大,可能需要承担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如 50% 以上的赔偿比例。而出借人若只是因疏忽大意或受他人欺骗而出借账户,过错程度相对较小,赔偿比例可能较低,如 20% - 30% 左右。
行为参与度也对赔偿比例有重要影响。出借人在违法活动中参与的环节越多、作用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越重。若出借人不仅提供账户,还协助进行资金操作、隐瞒账户资金流向等,其行为参与度高,应承担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相反,若出借人仅提供账户,对后续违法活动参与较少,赔偿比例会相应降低。
出借人是否从出借行为中获利以及获利多少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获利较多表明出借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赔偿比例可能会提高;若未获利或获利较少,在确定赔偿比例时会相对从轻。在某些案例中,出借人收取了高额报酬出借账户,法院在判定赔偿比例时,会考虑其获利情况,判决其承担相对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以体现法律对这种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