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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得再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

时间:2025-03-17 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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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依据《4.28结算清单》和《6.19协议书》要求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及期间费用能否成立。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在二审庭审中认可《4.28补充协议书》是对双方2015年3月31日《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但因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致使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无法履行前述补充协议中关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的约定,双方遂约定借助执行法院以公开拍卖转让方式完成股权工商过户手续的初衷,并就此形成《6.19协议书》。可见,包括《4.28结算清单》和《6.19协议书》在内的案涉系列协议均系双方为完成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所作安排。与2015年3月31日《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4.28补充协议书》同日签订的《4.28结算清单》中,除17号调解书确定的本金10880万元及违约金700万元外,还概算出四倍利息200301803.66元、诉讼费约300万元、两笔期间费用4700余万元,合计36610余万元。该清单系双方就诉讼期间相关费用进行的综合概算,第四项诉讼费、第五项期间费用一、第六项期间费用二均无确切金额,且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不能说明该三笔费用的具体明细及计算依据。2018年5月2日,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申请恢复执行17号调解书,该案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申请恢复对17号调解书的执行,已经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17号调解书执行,即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的债务总额依据17号调解书确定。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之前形成的《4.28结算清单》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案号索引:(2020)陕民初10号、(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经验总结: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自愿且平等的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旨在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进而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快速、有效清偿。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既可选择恢复执行,又可以针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如果选择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得再针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当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恢复执行,就意味着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通过执行程序得到了处理。此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诉主张履行,那么可能会与前述的恢复执行案件相互冲突,进而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因此,执行终结意味着整个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基于执行和解协议重新开启诉讼。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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