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最高法裁判观点:不能仅凭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的名称,就认定具有保证关系

时间:2025-03-11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综上,案涉《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虽名含“保证”字样,但名不符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案涉《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的性质不是保证合同,而是债务加入协议,张成双的法律身份不是保证人,而是债务承担人,张成双应向张刚良偿还《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约定的债务,该还款承诺非经债权人张刚良许可,不得撤回。

解读

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第三人承诺函或协议中明确使用“保证”“债务加入”等措辞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这一问题需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等规定进行体系化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实务解读及裁判要点梳理:

一、文义优先原则:以“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措辞为核心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裁判规则

核心标准:若承诺函明确使用“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表述,原则上应认定为保证关系;若使用“加入债务”“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等表述,则倾向于认定为债务加入。

例外限制:文义解释需结合合同上下文及交易习惯综合判断,避免机械适用(见下文“特别情事下的偏离解释”)。

二、特别情事下的偏离解释:突破文义的法定情形

1.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欺诈、胁迫:若第三人因受欺诈或胁迫出具承诺函(如误以为债务金额低于实际),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撤销合同或重新定性。

重大误解:若承诺函对债务主体、金额等核心要素存在误解(如误认债务人为他人),可能影响定性。

2. 合同内容与保证特性明显冲突

独立性条款:若承诺函约定“保证责任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独立保证),需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审慎认定,一般认定为保证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债务范围扩张:若承诺函要求第三人承担主债务外的违约金、利息等非债务责任,超出保证从属性范围,可能被认定为独立合同或债务加入。

3. 实际履行行为与文义矛盾

履行顺位异常:保证人直接代偿债务而未主张先诉抗辩权,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但仍不影响保证性质;但若第三人长期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且无明确保证意图,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责任范围扩大:若第三人承诺“承担全部债务”而非“补充清偿”,可能突破保证的从属性,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三、多重解释可能性下的裁判路径

1. 解释方法论

目的解释:结合合同订立背景及当事人交易目的判断。例如,第三人基于亲属关系承诺“共同偿还债务”,通常视为债务加入。

习惯解释:金融借款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可能因行业惯例产生不同含义。

诚信原则:若债权人明知第三人无代为清偿能力仍接受“保证”承诺,可能减轻其信赖利益保护。

2. 关键区分点

责任性质:保证人承担的是“替代性责任”(仅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人承担“并存性责任”(与债务人连带)。

追偿权: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加入人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二者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存在差异。

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主债务届满之日)与债务加入债务时效(需单独计算)可能影响裁判。

四、实际履行对定性的补正作用

1. 履行行为与合同性质的动态影响

事后行为修正:若保证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默示推定:第三人未按保证合同约定主张先诉抗辩权,持续履行债务的,可能丧失抗辩权,但不改变保证性质。

2. 证据链构建

债权人举证:需证明第三人实际承担了超出保证范围的义务(如直接支付本金及利息)。

第三人抗辩:可通过证明履行行为系基于保证合意(如代偿后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