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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吗

时间:2024-12-11 来源:黄棋律师

作者:发现律师事务所黄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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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以后,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或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进行辞退?具体我们来看以下案例进行释法说明。

案情摘要

2020年3月,公司向李耳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其被录用,并在通知书中告知李耳岗位为人力行政经理。李耳于2020年4月到公司报到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公司。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还约定在试用期李耳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1.不能完成工作目标或达不到岗位要求的;2.有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非工伤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出勤或劳动义务的;4.隐瞒病史或患有传染性、精神性等不可治愈疾病的;5.拒绝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的;6.伪造简历、工作履历、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或资料的;7.隐瞒并提供个人虚假信息的;8.隐瞒与其他单位还存有劳动关系的;9.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形。

2020年8月,公司以李耳工作期间未准确核查薪资相关信息,导致工资核算错误,员工工资收入未准确发放;离职员工未及时停缴社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原因,李耳作为负责薪资、保险相关业务的直接办理人和审核人的人力行政经理负直接责任,作出处罚通报,对李耳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作辞退处理。同月,公司向李耳送达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李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李耳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李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署收到通知的意见,并注明对公司的做法不认同,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不会填写《离职申请表》等证明自愿正常离职行为和手续。

2020年9月,公司向李耳出具《离职证明》,证明确认于2020年8月与李耳解除劳动合同,办妥离职手续。

后李耳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驳回李耳的仲裁请求。李耳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法院认为,李耳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以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本案中,李耳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和试用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李耳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未准确核查薪资相关信息,导致工资核算错误,员工工资收入未准确发放,离职员工未及时停缴社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公司据此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李耳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醒与建议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可以将其辞退,但是需满足相关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在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上载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条款。本案中公司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做了明确约定,同时公司有证据证明李耳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在试用期辞退李耳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设置录用条件时,建议尽量进行合理且合法的细化,相关录用条件如果未在劳动合同上进行明确约定,那么用人单位需确保已通过其他方式将录用条件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并留存送达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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