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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12-06 来源: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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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发现对方把财产全部无偿转移到配偶名下,并办理离婚,债权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01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赵某借给钱某人民币5万元。2022年3月,钱某与其妻子孙某签订《婚内析产协议》,约定将其房产由钱某单独所有变更为孙某单独所有,并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2022年7月,钱某与孙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汽车等全部归孙某所有,双方名下债务归钱某所有。

2023年11月,赵某因钱某一直不归还5万元借款,将其起诉至槐荫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钱某返还赵某5万元借款。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钱某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名下房屋已经转移至孙某名下,并已经对外出售,钱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赵某认为钱某及孙某通过婚内析产及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名下房屋无偿转让给孙某,客观上造成了钱某财产减少,导致自己债权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将钱某及孙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撤销钱某及孙某《婚内析产协议》《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孙某单独所有的行为,要求孙某以此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限,返还钱某房屋折价补偿款。

钱某及孙某辩称,《婚内析产协议》《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02法院判决

法官经审理认为,赵某对钱某的债权发生于钱某与孙某签订《婚内析产协议》及协议离婚之前,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该判决已生效且未执行完毕,赵某对钱某享有债权。案涉房产购买于钱某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经审查,钱某、孙某于2022年3月签订《婚内析产协议》,将婚后购买的案涉不动产约定为孙某一人所有。又于2022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不动产、机动车、家具家电等均归孙某所有,双方名下债务均归钱某所有,协议整体可体现出钱某具有主动放弃财产权益的相关行为,孙某并未就取得案涉不动产所有权支付相应对价。《婚内析产协议》《离婚协议书》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赵某债权的实现。赵某要求撤销《婚内析产协议》以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孙某所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案涉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已不具备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钱某名下的条件,赵某诉请孙某以此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限,向钱某返还房屋出售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孙某以此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限,向赵某返还案涉不动产出售价款。

03法官说法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以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需以债权为限;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权利止于滥用之处,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明显不公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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