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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当你的公司和股东收到被追究连带责任的诉状时,这件事非常重要!

时间:2024-12-01 来源:律智星

原创:律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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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在我们服务的300多家企业中,不断有老板和股东收到债权人追究公司和股东连带责任的诉状,有的甚至是股东的个人账号被查封后,才知道有人把公司和自己一块给告了。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先做好一件事:找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如何证明呢?

核心证据:提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应的财务记载。

主要包括:

1、公司与股东签订的交易合同;

2、交易合同相应的付款凭证或银行流水;  

3、公司内部相应的记账凭证或账簿。

需要注意的是:

(1)注意公司与股东的每笔往来不要存在异常情况。因为法院在办案中,有可能进一步审查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具备合理的实质商业关系。

(2)财务记载应当避免出现如下不合理情形。比如:

·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转账无法对应实际的业务往来或者无正当的交易理由;

· 公司与股东本人或其控制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导致无法识别资金权属或者资金的用途;

· 股东频繁无偿使用或者任意调动公司资金等等。否则,证据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

证明的目的:

证明公司与股东在人格上是各自独立的。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被债权人起诉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时,公司或者股东需证明双方财产各自独立,没有发生混同。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这些证据非常关键?

依据最高院《九民纪要》及相关司法案例,法院认为,若公司作了相应的财务记载,就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或者借用关系。

而有财务记载的经济往来,正好能证明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双方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

如果你不能提供本文所说的证据,那么你公司和股东之间,大概率存在人格混同问题,债权人追究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根据的。

老板们,新的公司法下,公司的风险波及到股东的趋势越来越大,无论是公司法54条、21条,还是88条的情况,都可能使得公司经营的债务波及到股东和个人和家庭,使得公司原有的债务有可能扩大化了。

而且从现有的案例看,很多债主在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时候,采取“突袭式”。但凡债主觉得他要利用《公司法》追加股东为连带被告的时候,先申请法院将股东的银行账户资产冻结起来(诉前保全)。

所以,各位老板,各位股东,咱千万不要大意,防患未然才是正道。如果你不在平时把工作做扎实,真到了个人和家庭资产受到波及的时候,你再去补证据,恐怕就晚了。有限公司本来是隔离风险的,可稍不留意,你最后反而成了公司的背锅侠!你说冤不冤。

各位老板、股东,赶紧的,找你当地的公司法专业律师,给你做一个“新《公司法》专项法律体检”,让专业的人帮你识别风险,查漏补缺,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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