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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原告,我强烈建议签订调解书时加入这类条款

时间:2024-11-15 来源:佛系刘律

原创:佛系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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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是民事诉讼中极为普遍的结案方式,结案比例甚至高于判决结案,因此如何签订更有保障的调解协议对原告非常重要。

为何司法实践如此重视调解?法官为何热衷调解?调解又对原被告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生效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调解书一经原被告签订并送达双方签收后立即生效,对生效调解书不可再上诉。

因此调解结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加快结案效率,减轻各方讼累,非常适合如今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

其次,法院有诉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调解可以说贯穿民事诉讼案件的始终。

于法官而言,调解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与结案率,减轻工作量,免去撰写判决书的烦恼,有些地区法院调解率也是法官的考核指标之一,所以就不难理解法官为何乐见调解,也愿意尽力促成调解。

最后,对于原被告调解也是各有益处。

对于原告,调解虽要对原有诉求金额或期限作出一定让步,但调解协议签订并送达双方签收即生效,且不得上诉,避免了此后的诉累及判决结果不确定的风险(判决不一定胜诉或判决金额不确定,对于被告亦是如此)。

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系被告自愿签订,通常履行意愿明显高于判决,原告更易达到诉讼目的,避免执行之累。

对于被告,调解能降低需履行的债务数额,或延长履行期限,或两者兼有,被告有更充足的时间清偿债务,避免成为失信人员。

可见调解通常对各方都有益处,所以实践中调解结案比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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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原告需对债务金额及清偿期限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如何更有效确保被告履行调解协议便尤为重要。

因此我强烈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条款”与“强制执行条款”,这也是我代理原告参与调解时通常写入的通用条款,以求最大限度保障原告的利益。

这两类条款无论调解按期全额支付,或是调解分期支付都可适用。

1、违约金条款,大约作如下表述: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原告调解款项/有任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调解款项,应加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

大多数被告签订调解协议,偿债意思是真实的,但不排除有些是为拖延时间,并无偿债真实意思或意愿不大。

如果按期履行和逾期履行结果都一样,易使被告缺乏按期履行的积极性,即便逾期也无压力和惩罚,可能致使被告怠于履行调解协议。

加入合理的违约金,使被告按期履行与逾期履行所需支付的金额不同,对于促使被告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被告调解意愿只要是真实的,一般也能接受合理的违约金,毕竟只要按期履行,违约金条款便不会生效。

对于原告,违约金除了能更好的促使被告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外,若出现被告逾期的情况,也算能给予原告一定的逾期补偿。

但需注意,此种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一般约定调解金额的5%~10%即可,毕竟违约金本身不是目的,不可本末倒置,若要求违约金过高致使被告反感,造成调解协议未能签订反而弄巧成拙。

2、强制执行条款,大约作如下表述: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原告调解款项/有任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调解款项,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利息及上述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生效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原告愿意调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强制执行条款对原告而言可说是调解协议的必备。

调解书生效后,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即可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均可一并申请执行,更有效的保障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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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甚至有时还能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比如一方提出了法官认可的合理调解方案,但另一方却拒不同意,或又提出明显没有诚意的方案,致使调解不成,法官便不得不延期结案,并增加工作量撰写判决书。

无论原告或被告都应知道,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情绪。

法官的情绪波动通常较小,甚至难以觉察于外,但并非完全没有。

当调解中出现类似情况,在该案判决的模糊地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可能发挥作用,倾向哪一方的概率更大不言而喻。

所以,当面对明显不愿调解的被告,我有时也会建议原告说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不是说给被告听,而是说给法官听。

我真诚的建议原告要重视调解,在调解中保持理性和克制,不要冲动赌气,在合理让步的基础上争取被告主动承诺履行债务,任何时候人的主动性都不应忽视,且调解协议一旦签订还有强制执行托底。

当然,在经济下行的当下,执行难是普遍情况,判决后得不到执行的案件众多,执行不能的风险不小,因此争取被告主动履行债务方为最优选。

毕竟拿到手的钱才是钱,拿不到的钱,只是判决书上的数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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