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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律师接待咨询的谈案要点

时间:2024-11-15 来源:王小律

原创:王小律        律智星案源拓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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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维权工具。博主八月份以来,接待了5起债权人诉请股东加速到期的案件,在谈案过程中,我借鉴了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林爱娣律师一篇文章的一些论述,成案四起,效果不错。在次,对林律师表示感谢。最近,对这几起案件接待咨询的过程,进行了梳理复盘,形成此文,与大家交流。

律师谈案,是指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通过交流与沟通, 了解当事人需求,提出办案思路,取得客户信任并签订委托协议, 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过程。其中“诊断案情”、“挖掘客户痛点”、“提供解决方案”、“描绘客户愿景”、“塑造价值”是重要的谈案环节。本文重点从这五个环节分享谈案要点:

Part.01谈案中,案情诊断要点

我们知道,谈案中案情诊断是整个谈案流程的重要环节,是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的基础。在债权人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中,案情诊断主要有三点:

其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其二、拟诉股东存在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未届满的情形;

其三、拟诉被告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这部分与常规债权债务案件的诊断方式一样,不再赘述;

2、拟诉股东存在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未届满的情形

主要证据是债务人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等。看是否存在这样的股东。

3、债务人公司现实状况,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1)债务人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公司是否正在进行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3)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公司法》第54条首次明确了公司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规定明确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具体条件要求是:

·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原则上可判断当事人可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Part.02当事人痛点挖掘

在律师的谈案流程中,客户痛点挖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有句话叫“客户不痛、委托不成”。那么,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债权人,主要痛点在于:

债务人公司处于无力偿还债务的状态,债权很可能烂掉,好不容发现有出资加速到期的“这根救命稻草”,不知道能不能“救”了这笔债权。

这个痛点,只是表层的。律师在谈案中,要通过“提问”的方式,进一步戳痛点:

· 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为什么没能要回这笔债权?讨债过程中经历了什么?

· 现在债务人公司的具体情况?

· 债权人收不回来这笔债权,对自己公司或者个人生活,会有什么影响……

这些问题的提出,债权人在回答的过程中,会在大脑里不断出现讨债过程的艰辛、委屈、无奈、焦虑……

反复戳痛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发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Part.03解决方案及方案可行性佐证

概括起来,目前债权人诉请出资加速到期的解决方案有以下三种:

方案一: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一并起诉

债权人在与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选择该方案,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具备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

证据收集: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法院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或其他途径进行查询,掌握股东的出资情况,评估公司是否具备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建议当事人马上提起诉讼:

1、股东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

案例佐证:

案例佐证是律师提供解决方案的重要环节。律师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大部分当事人是搞不明白的。律师的对方案的解释,最对使当事人“认为可行”。如果想促进客户委托,律师硬尽可能的提供方案可行性的佐证。

法院的类似判例,则是重要的证明,能够充分证明律师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该情形下,律师可以下列案例进行佐证:

(2023)粤1973民初10535号;

(2024)皖1602民初7116号

2、债务人在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案例佐证:

(2022)京民申4253号判决;

(2022)鲁0305民初4391号;

(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

3、债务人公司已存在其他执行不能情况的。

比如债务人公司未能自行清偿债务,且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强制执行未能履行,法院做出了终本裁定等情形的。

案例佐证:

(2024)粤0605民初413号判决;

(2024)苏06民终4110号判决;

(2024)粤1973民初663号判决;

(2024)苏09民终2645号判决。

4、根据新《公司法》54条,直接与债务人公司一并起诉。

如果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但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直接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一并起诉股东并保全其财产。虽然54条在司法实践中,尚不明朗,但至少可以为债权人索讨债权增加希望。

方案二:通过执行程序追加股东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具体方案如下:

(1)债权人应在取得终本执行裁定后,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28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存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情形的,法院才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否则一般会裁定驳回。

(2)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裁定驳回后,债权人可以自驳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法院将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理。

案例佐证:

例如首例使用新公司法股东加速到期的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以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化纤公司追加无纺公司股东王某、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等案件。

方案三: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由于根据司法实务判例,凡是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般结果是:会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被法院驳回请求;虽然当事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会得到法院支持,但这样会花费当事人很长时间。

与其如此,不如在取得对公司的终本裁定后,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减少诉累,并节省时间。

案例佐证:

(2023)粤01民终11043号判决;

(2024)苏0682民初740号判决;

(2024)渝0235民初304号判决;

(2023)粤0111民初9544号。

Part.04当事人的诉请选择

2024年8月24日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刊登了5个问答,其中一个问题是“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根据该答疑意见,当事人的诉请有两种诉请可选择:

一是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向债务人公司提前缴纳出资;

二是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九民会议纪要》精神要求和《民法典》五百三十五、五百三十七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

Part.05谈案中的价值塑造

新《公司法》实施后,随着新法发酵期的完成,必然会有大量的案件爆发。其中不乏新类型案件。虽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类案件,过去都有,但新《公司法》54条的规定,一定会成为债权人维权的重要利器。

律师接待这类案件的咨询,不仅仅是要追求本案成案,更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个类似案件的谈案标准。

而除了简单的案件之外,律师在整个谈案过程中,你都要注意塑造价值。很多律师,之所以案件谈丢了,客户跑单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塑造好价值。

在价值塑造方面,要树立一个理念,塑造价值就是让客户千方百计感知你的价值。

请一定记住:对律师而言,不是你自己的价值究竟有多大,而是客户认为你的价值有多大。

以前在律智星公众号上,律智星发布过类似的文章,但与其他文章想必,点击量不是很大,说明什么呢?说明这个问题没有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大家想一想,客户如果不能充分感知你的价值,怎么能把案件交给你做呢?

那么如何让客户感知律师的价值呢?在债权人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中,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准备一份产品手册。

我们在进行谈案时,经常复盘的目的就在于归纳整理,做好同类案件的产品手册,在谈案过程中,根据事前设计的流程,在合适的时间,展示给目标客户。目的就是塑造律师的价值。

第二,谈案过程中,强化债权人对律师解决方案的价值感知。

我们在谈案过程中,大家都知道,不能给客户任何胜诉的承诺。那么,如何让客户来判断你服务的结果呢?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强化客户的价值感知。

上边,我们在“提供方案”部分,为什么要向客户展示类似判例呢?就是提升你的方案的价值。除此之外,你要把你的方案设计成流程,从时间维度、案件进展维度等方面,提前让客户非常清楚的知道,买了你的服务之后,在哪一个环节,你会做什么事情。

3、渲染“客户愿景”感知点

律师在谈案过程中,要让客户明晰自己的法律问题得到解决后的愿景。比如,请你做律师后,诉讼不担忧了;诉讼问题解决后,自己没有经济损失,而且挣回了面子,挽回了商誉损失等等。

大家一定要记住,没有“愿景”就没有“决策”。这世界上做任何事都是这样。律师谈案也不例外。

只不过你要注意,在帮助当事人描绘愿景时,不要局限于案件本身,不要在案件胜诉与否上纠缠,因为你控制不了案件结果。你要让客户感知的是,这个问题处理好之后,给自己或者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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