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丘律师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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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能源电动车辆的普及,小区地下车库里的新能源车辆的身影越来越多,有些物业公司还在大力推进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这导致地下车库因新能源车辆失火而火烧连营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你的车辆停放在地址车库无缘无故的就被殃及到了,莫名其妙的被烧了,那么应该找谁赔偿?又能否得到赔偿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我们做如下法律分析。
大多数人可能有这样的想法,先不说新能源车着火到底有多大的概率,即便就算是真的着火了而造成了自己的车辆损失,那么正常赔偿不就可以了吗?谁的车失火造成损失,就应该由谁照价赔偿,那还用担心什么呢?这只是大家通常的想法,但是要是你遇到这些的事去索赔了,你就会发现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
根据现行法律新能源电动车着火,把别人的车给烧了,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应当分情况来判断,首先要去判断那个最早失火的车辆车主购买的汽车有没有缺陷,这时大家可能会说这是什么样的道理吗?不要忘了,那是别人的车呀,它有没有缺陷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也不了解情况呢,那么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的话,那么我这位邻居他在买车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征求一下周边人的意见吧,让大家来共同判断一下他要买的这辆车有没有缺陷,会不会有隐患,将来会不会造成火灾这样的事端呢?失火是不是汽车质量缺陷造成的,那是车主和厂家两者之间的事情和我第三方儿毫无关系,那么今天我们成了受害者了,怎么能让我们来承担举证这种和我们毫无关系的责任呢?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它会产生什么后果?那就赔偿责任问题这一潭水开始变浑浊了。那么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小区物业和业主拒绝新能源车入库的根本原因,海轮对新能源车辆运输那么多规定的原因了,就是在于依据现行的一些法规和条款,不但不能明确确定赔偿责任,反而把简单的事非要给弄的特别的复杂,概括成八个字,就是徒生事端,制造矛盾。
我们来做一下分析,法条上规定,如果新能源电动车把别人的车烧了,谁来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来判断。好,我们就从这里说起,一个无辜者的车。莫名其妙的被烧了,谁来承担责任?这还要看情况儿,那么看什么情况儿呢?这里边儿的问题马上就来了,谁来判断这个情况,谁来主张,谁又是第一责任人呢?这里边儿都没有讲,没有讲那就是隐患,那就是风险。我们来看一下《产品质量法》第43条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因为产品存在着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很显然,这个规则的目的似乎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把事情搞复杂。我们想一想,这里涉及到产品的缺陷,这可是一个技术性难题,谁有资格认为这个产品有缺陷呢?那必须是权威部门,权威部门又在那里,作为受害者,他有这个能力吗?根本就没有,而且判定产品风险的机会成本、时间成本都是非常惊人的,没有个一年半载是鉴定不出个结果的,这些成本又应该要谁来承担呢?我们试想一下啊。如果自己的成。和无缘无故的就被殃及到了,莫名其妙的被烧了,那么能否得到赔偿,还要去判断那个责任人购买的产品有没有缺陷,那这是什么样的道理吗?不要忘了,那是别人的车呀,他有没有缺陷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也不了解情况呢,有没有缺陷,那是车主和厂家两者之间的事情,和第三方儿毫无关系。那么今天我们成了受害者了,怎么能让我们来承担这种和我们毫无关系的举证责任呢?这种模棱两可的法律规定,它会产生什么后果?那就一定会让当事的车主把自己的责任理直气壮的往外给推卸,他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条儿来拒绝承担责任,然后甩给你这样一句话。车又不是我生产的,你可以去找厂家赔嘛,不要觉得这是失火车主蛮不讲理,在当前的社会氛围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会高达99%。最后再来看如果不是缺陷,那么就由车辆所有人来赔偿好了,这里边儿挖的坑就更大了。但凡能出这样的事儿,请问有哪个厂家会主动承认自己有错儿?车辆缺陷的认定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就算是车主和厂家开始纠缠,那都是非常扯皮的事儿,此刻呢,车主他还可以甩给你这样一句,你不用着急,我正在和厂家做技术鉴定,好吧,你等着吧,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请问无辜的受害方又该怎么办呢?在这段儿时间当中,你所受到的各种损失,你的车被烧了,你还得不到赔偿,而且呢你无车可用,你的时间,你的精力,你的情绪等等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所以呢,最后的结果就一定是失火车辆涉及车主陷于了极度的被动,而损失呢,也一定是没有人来承担。唯一的路只能是诉诸法律,那可就意味着要请律师找证据,垫付诉讼费,然后就是等待诉前鉴定三个月、立案三个月,等待开庭三个月,二审再来个三个月。最后胜诉了,因为造成的损失太大,责任方再来个无力承担,那么你再去申请个强制执行,这样的场景,请问一下哪个受害者愿意去走一遍呢?
当受害车主没有办法的时候,只能是抓住物业或者车库管理人来做文章了,因为车库车辆和物业为合同关系,而依据合同关系进行索赔相对就简单一些,所以,一旦车辆车辆失火波及其它车辆,最快的索赔途径就是依据保管合同起诉物业或者车库管理人,而物业公司或者车库管理人为了不被搅和进去,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什么呢?一刀切不准新能源车辆进库。从本质上来说,正是法律、法规的缺失才造成了这样的矛盾和对立。物业公司(车库管理人)拒绝的并不是新能源车,拒绝的是极度不确定的风险,拒绝的是不作为、乱作为的模糊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吗?办法呢倒是有而且也不复杂,就是修订法律、法规,只需在法规中补充上一条。如果谁的车着火烧到了别人的车,必须在七天之内没有任何理由,由责任车主对受损的车主进行先行赔付。注意是先行赔付,至于产品缺陷,那是车主和厂家之间的事情,和受损的车主没有任何关系,关键的关键就在于这个先行赔付。相信呢,只要有了这样一条。好多问题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被解决掉了。
附件:《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