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森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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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务机关大力稽查加油站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加油站虚开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浮出水面。有些加油站也委托本人代理应对税务稽查、参与税务听证或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局都会调取与加油站的老板及家人或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认为存入款是售油款,属于加油站隐藏收入,为此,定性偷税,并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可见,认定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否为加油站的售油款是处理税案关键。
为了国家税务稽查机关准确认定偷税和纳税人有效应对偷税,有必要从证据规则角度讨论如何认定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进而,了解避免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被认定为偷税收入的措施。
一、税务稽查局和加油站及关联人的举证责任
1、税务稽查局的举证责任
税务稽查局要认定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进而认定加油站隐藏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偷税事实,最终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对其作出决定的“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事实,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补充调查:(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之规定,税务稽查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举证责任。
简言之,税务稽查局对其作出决定的“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事实具有举证责任。
2、加油站及相关人员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之规定,对于行政案件,被检查的主体加油站及相关人员仅对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资料负责提供。其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被检查主体的举证责任。
因此,对税务稽查局作出决定的“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事实,加油站及相关人员没有举证责任。
但是,纳税人有义务对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进行辅助,即协力义务。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加油站关联人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售油款的充分证据
税务稽查局预证明“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事实,需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1、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的售油款需要拆分为加油站销售成品油、买油人采购成品油和买油人将采油款支付到加油站相关人的银行账户三个事实。也就是需要充分证据证明拆分三个事实存在。
2、根据实务经验,加油站关联人个人银行账户存入款是加油站售油款的充分证据如下:
(1)买油人从加油站买油并支付油款到加油站关联人银行账户的证人证言、银行转款或微信付款等付款凭证等、指认接受加油款的二维码等。
(2)加油站加油员等关于买油人加油后付款到加油站关联人银行账户或指定微信二维码等证人证言,以及指定接受加油款的二维码等。
(3)加油站老板或代表人关于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油款的陈述。
(4)加油站配置的售油数据记录系统。
(5)加油站安装的监控系统。
(6)加油站及关联人提供的关于售油及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台账等。
(7)加油站关联人银行账户存入款银行明细。
(8)加油站售油数量及金额与关联人银行账户存入款关系(比如预售款)。
(9)加油站采购油的采购合同、入库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发票、系统记录等,对应核查库存数量以及销售合同、系统销售数据、收款凭证等。
(10)加油站关联人银行账户与加油站负责人或股东银行账户之间资金流动情况。
三、加强企业老板等与企业有关系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支款管理,有效避免被认定偷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甚至会计、出纳等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常参与企业的资金往来。
如果资金往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性质,易被税务稽查局或公安司法机关认定为企业账外收支款,很可能被定性偷税。因此,需加强企业关联人银行账户收支款管理,主要注意以下5点:
(1)企业关联人银行账户存入与支出款项一定收集留存充分证据,能够及时出示、提供给税务稽查局、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
(2)基于交易便捷等,企业关联人银行账户收取其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销售款,要及时足额转到企业对公账户,并记账报税。
(3)若企业关联人独立于企业进行交易,应该有独立于企业交易的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发票等,不能与企业交易混同。
(4)定期对企业关联人银行账户收支款进行核查,确保性质清晰,证据充分。
(5)若被税务稽查或公安侦查,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关联人银行账户的,及时聘请处理税务争议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与处理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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