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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森原创:注意个人银行账户,最易引爆虚开发票、偷逃税等税务合规风险

时间:2024-08-05 来源:邓森税务律师

作者:邓森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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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期间处理大量虚开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无论虚开发票还是偷逃税,都离不开个人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是税务稽查局或公安机关调查或侦查的重点,不正常的收支情况引爆企业虚开发票或偷逃税的税合规风险,企业及相关的个人承担行政或行政法律责任。

一、个人银行账户引爆虚开发票的税务合规风险

虚开发票,无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开具发票,但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从处理的实际税案来看,除了暴力虚开和直接购买发票之外,绝大多数虚开发票模式都是尽全力从表面上“符合”合法的外衣,甚至比真实交易下的发票开具更加完整,更加“合法”,开票方与受票方会签订合同,开票方提供销售清单,受票方在销售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甚至还有过磅单、运输单等,受票方按照票上金额向开票方对公账户支付款项等等。

开票方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并收到受票方对公支付的款项后,如果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开具的发票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始终不提供货物或服务,也就是虚开发票,必然需要将收到的款项扣掉因开票需要多缴纳的税款和帮助开票的收益后返还给受票方,通过对公账户返还太明显,太易暴露,因此,绝大部分开票方会通过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计、出纳,甚至亲朋好友等个人银行账户返还给代表受票方接受回款的个人银行账户。

可见,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识别资金回流,再通过真实交易相关证据资料的调查以及相关人员的微信、QQ记录或询问等,就比较容易引爆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了。

二、个人银行账户引爆偷逃税的税务合规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偷税的手段有四种,其中不计或少计收入是最为常见的偷税手段。不计或少计收入,就是企业将货物或服务销售后,让采购方不要将采购款转给销售企业,而是转给企业的个人股东、会计、出纳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的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此销售收入不做账,不开具发票,也不纳税申报,这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就属于偷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还有补缴税的50%到5倍的罚款。

可见,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款项,调查下企业货物的采购和销售情况,再查下是否开具发票,是否做账,是否申报纳税,就容易引爆偷税的税务风险了。

三、建议

一般情况下,虚开发票和偷税都需要个人银行账户的配合,而个人银行账户的收支比较直观,比较固定,对于国家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比较容易查询,比较分析,当然也比较容易引爆虚开发票和偷税的税务风险。因此,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务必合规、合法,避免引发税务合规风险。尤其高度重视与防控:个人银行账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流动不是配合虚开发票或偷逃税,但因无合法流动的证据支持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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