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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外卖员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4-07-16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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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卖行业迅速发展,外卖员、平台公司、餐饮公司等主体之间时有纠纷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卖员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常有争议。本期法信小编围绕该主题整理了相关案例、观点、法律法规等依据,以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外卖骑手与外卖配送服务商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职的外卖骑手与相关的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案号:(2020)苏05民终263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6辑(2021.2)

2.在网约送餐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谢某某诉重庆飞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不应当将网约送餐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笼统地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简单地排除在劳动关系外,而应当以从属性标准为基础,丰富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在网约送餐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8)渝0108民初1939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6辑(2021.2)

3.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外卖送餐员接受外卖配送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服从企业指挥,向企业领取报酬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宫某某诉无锡天天跑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外卖送餐员接受外卖配送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服从企业指挥,向企业领取报酬,其请求确认与外卖配送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案号:(2017)浙09民终46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6辑(2021.2)

4.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陈某诉重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外卖骑手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3日第3版

5.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骑手是否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李某某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8)渝0115民初212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2日第7版

6.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和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江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和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仅以其关联公司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和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抗辩用工主体发生变更的,不予采纳。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7.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报酬核算往来,以及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江门市星悦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某君、第三人宁波聚和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是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用工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外卖骑手劳动过程、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均发生变化。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报酬核算往来,以及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涉互联网案例

8.外卖骑手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签订承揽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不构成劳动关系——孙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外卖骑手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签订承揽协议并实际履行,其主张与互联网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9.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达成按接单数量支付报酬的合意,双方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张某某诉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达成按接单数量支付报酬的合意,其工作时间、地点不受公司节制,是否接受配送任务也由其自行决定,不存在公司进行管理或限制其从事他种工作的情形,双方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10.劳动者通过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外卖配送信息自主决定接单与否、接单时间和接单数量,不受平台的管理与支配,劳务费用也不由平台支付,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山东金猫商贸有限公司诉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首先看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相关协议;其次看外卖骑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平台企业的指示和安排,以及是否受平台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外卖骑手是否属于自主经营;再者看外卖骑手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劳动者不能证明其在实际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及工作纪律约束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号:(2022)鲁民申412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司法观点

1.互联网+背景下新型行业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随着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依靠新媒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方式呈多样化的态势,并基于此衍生出许多新行业和新职业。虽然职业种类繁多,但究其根本,存在几类固定运营模式。

第一种模式,由企业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网络平台,由个人通过平台注册与企业签订协议,利用平台资源承接客运、提供代驾或其他有偿服务,个人一方提供服务以及相关必备的车辆等工具。服务完成后,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结算,平台运营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在这种运营模式下,软件运营企业提供的是消费者与服务人员交易信息与机会,企业不提供生产资料。以代驾行业为例,代驾公司与司机普遍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代驾公司为司机提供客户资源,双方按照约定分配利润。工作时间由司机自由支配,司机多为兼职,对于“接单”与否具有自主选择权,在提供对象、劳动时间方面均享受完全的独立性,平台运营商对司机的劳务行为未能实施充分的控制管理,二者之间不具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明显人身依附性特征。即使有时司机必须穿着公司工服、佩戴工牌,按照公司指定标准收费,也只是提供代驾服务的形式,也不足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此类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与劳动提供者之间管理极为松散,不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则认定主体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模式,平台运营商与提供服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劳务外包协议,提供劳动的人员与劳务外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该企业发放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并由企业方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这种运营模式在外卖行业、提供自有车辆的专车平台较为多见。由于劳务外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般认定劳务提供者与劳务外包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外卖等行业人员流动异常频繁,有的企业要求一定的服务期满后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形下,发生争议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应当围绕着劳动关系的特征、行业惯例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确定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标准,结合招聘公告发布主体、劳动报酬发放主体、工作安排等证据情况综合判断,不宜仅根据劳动者为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提供劳动即直接认定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种模式,劳动者固定为特定企业提供服务,但劳动者自行提供工具,双方结算模式为纯计件计酬,但没有保底工资,比如餐厅的固定外卖员或快递公司快递员。对此,有观点认为是承揽关系。如前所述,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并非确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就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人员而言,配送的时间、地点等均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指挥,具有典型的人身从属性,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互联网+背景下涌现出了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即使同一行业也存在不同的运营及用工模式,故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出发,注意区分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异,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摘自钱海玲主编:《法官智典.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62~6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个意见》

八、外卖平台公司与外卖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外卖平台公司与外卖人员之间既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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