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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和高级法院:对不服按撤回上诉处理申请再审的裁判观点再审的裁判观点

时间:2024-05-07 来源:老马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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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

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案例索引1】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案例索引2】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145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只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王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文水支行)及原审被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王维泽、李晓泽、米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71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只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再审。本案基本案情是,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后,李晓泽、米秦霞不服该判决,仅以一审法院未就鉴定费用作出裁判为由向山西高院提起上诉。山西高院作出(2019)晋民终248号民事裁定认为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而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故裁定驳回米秦霞和李晓泽的上诉。因该民事裁定不属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故王宝不能就不服本案驳回上诉的民事裁定而申请再审。对王宝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案例索引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牟江渝与重庆鸿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鸿黎建筑公司)、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宇建设公司)、王永强、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再311号。

【法院观点】

宏宇建设公司在市四中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对其在渝中区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了变更,本案二审中应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作为宏宇建设公司的送达地址。二审中,本院在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仍按照变更前的地址进行送达,该送达行为应为无效。故本院据此作出的(2019)渝民终625号民事裁定对宏宇建设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本院(2019)渝民终625号民事裁定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申2813号

【法院观点】

本案申请再审的核心焦点是二审法院开庭传票是否送达,二审法院对钟宝星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否错误。经查,钟宝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2018年6月5日以法院专递邮件向钟宝星送达开庭传票,邮单号:1059147946392,收件人姓名:钟宝星,电话:18991081168和15829811958,收件人地址:榆阳区龙腾名邸A区3单元901室。二审法院卷内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记载:18991081168停机,15829811958非本人电话(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是15829821958),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附有的《退改批条》上记载:原址查无此人,原写地址不详,电话停机、非本人,邮件退回。上述邮件上的送达地址和电话均来源于2018年4月20日薛和平代钟宝星签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地址、电话。本案审查中,钟宝星认可18991081168是其本人的电话号码,邮件中记载的地址也是其居住地,不认可其电话停机,也不认可其不在此处居住,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明确: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本案邮件被退回,系钟宝星的电话停机和其所留地址无人所致,也与二审法院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另一电话15829821958误写为15829811958有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当事人对于撤回上诉处理后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块村营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李向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申4526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9号)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本案李向亭诉块村营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0日作出(2018)豫07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块村营村村委会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豫07民终6110号民事裁定,按块村营村村委会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块村营村村委会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块村营村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不属于本院受理再审案件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块村营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附: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 法释〔1998〕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2002年7月19日

注:法释[2002]20号已于2019年7月20日失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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