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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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遭受民事侵权伤害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由国家给予辅助性救济,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是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正的重要载体,由政法委、财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实施。
法信 · 裁判规则
1.在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中,法院无独立司法救助资金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对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小依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要旨】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中,法院无独立司法救助资金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联动救助。经审查认为符合联动救助条件的,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电话回访救助申请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3年)
2.检察机关收到退役军人救助线索后,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给予发放司法救助金,还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回访,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救助政策,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宝鸡王某田司法救助案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收到交通事故被侵权人退役军人的救助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条件审查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司法救助金,还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回访,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救助政策,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多渠道解决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陕西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
3.车祸致残的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申请人因车祸致残,且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19年)
4.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丧失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无法获得赔偿款,且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申请人,丧失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且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款,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19年)
5.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当予以司法救助——常章海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家处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产生高额医疗费,但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仍需继续治疗,行为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18年)
6.法院执行部门可视案件情况给予交通肇事案件申请执行人救助资金——陈某某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案例要旨】对于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的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可视案件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救助资金解决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司法救助的一般性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摘自陈丽萍、陈纪豪编著:《民事执行实务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83页。)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属性
1.救急解困不扶贫。
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亦非代位赔偿,而是通过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帮助其摆脱急迫生活困难。所谓急迫困难,主要是指当事人无力支付大额医药费用、支付医疗费用后生活费没有着落,以及无力承担其他必须负担的生活成本等。如果当事人生活没有困难,而是生产经营困难,则不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且国家司法救助不是扶贫工作,“救急不救贫”,不以帮助当事人脱贫为目标,国家司法救助后当事人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应当通过社会保障托底。可以说,救急解困是国家司法救助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核心要件,决定着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设计、资金支付、追回等一系列规定,可谓国家司法救助最具标示性的特有属性。
2.国家给付。
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幸者”给予适当的救助,使其能够顺利渡过难关,体现了国家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本质而言,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兼具司法和行政性质的国家给付,通过诉讼费用减缓免、给付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等方式,输送司法温暖,解决困难当事人急迫困难,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国家司法救助以国家给付为本质特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不可代替的作用,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3.辅助性。
一是国家司法救助附属于司法活动。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救助,具有鲜明的司法特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能脱离司法案件单纯开展救助。当事人生活困难非因案件原因导致的,不属于救助范围。相关案件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或者未进入办案环节的,应当告知其向正在办案的机关申请。二是国家司法救助从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司法救助是运用公权力和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的救济性帮扶措施,是从属于社会保障的特殊方面。三是国家司法救助的临时性、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是临时性救济措施,系直接针对案件被害人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使用或者反复多次适用,不取代社会保障。四是国家司法救助的补充地位。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已经通过诉讼、执行获得赔偿、补偿的,主动放弃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不予救助;当事人接受救助后,通过执行等获得赔偿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予追回等。由此可见,辅助性是国家司法救助区别于其他救助的最显著特征。
(摘自陶凯元、陈国庆主编:《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办案指导》(2019年度 总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88-18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2.《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发刑申字〔2016〕1号)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