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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了管辖条款。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受损方作为原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应属侵权责任纠纷。因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系双方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对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协议,并不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故本案不适应管辖条款,而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142号
原告:梁溪区漫泽道商贸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123号3903室。
经营者:郑惠芮。
被告:浙江中享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泰商业中心2号楼南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翁建武。
被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53号锦昌大厦2幢二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马鸿飞。
原告梁溪区漫泽道商贸商行(以下简称漫泽道商行)与被告浙江中享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享公司)、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漫泽道商行诉称,2022年5月,漫泽道商行与中享公司签订《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约定中享公司通过顺丰公司寄回漫泽道商行流拍的一只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到货后,快递员拆封发现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已破碎。漫泽道商行认为,中享公司、顺丰公司共同致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破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享公司、顺丰公司赔偿损失,中享公司退还服务费。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的损害发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费退还亦是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故本案系合同纠纷。结合漫泽道商行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其与中享公司就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展销服务订立的《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中约定,因该协议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约定为杭州中享。该管辖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即中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享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3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漫泽道商行起诉要求被告中享公司、顺丰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案涉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经邮寄到达漫泽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后,漫泽道商行发现已破碎,故漫泽道商行住所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处理不当。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漫泽道商行以与中享公司、顺丰公司存在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享公司、顺丰公司共同赔偿漫泽道商行的经济损失。虽然案涉《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约定“因该协议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之后的管辖协议,不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案涉釉里红缠枝菊花纹大碗,经快递到达漫泽道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后,漫泽道商行发现已破碎,故漫泽道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3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