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最高法司法观点: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需要经过被告同意?

时间:2023-09-06 来源:聖合顺

来源:聖合顺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司法实践中,在原告证据不足情况下,法官有时会鼓励原告撤诉;原告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也愿意申请撤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后其实体权利并不受影响,其仍可以搜集证据再次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参加诉讼的成本得不到弥补,且面临重新被起诉的风险,造成诉累。因此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诉,避免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的利益。

相关案例

                                     (2022)最高法民终207号

三、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

一审判决载明,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本案级别管辖具有事实依据。双方就履行《股权质押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周松堦、致富公司就本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周松堦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撤诉申请书》,神通公司不同意周松堦的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对周松堦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具有法律依据。林家礼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该《声明》经过了公证,且周松堦、致富公司以及神通公司均对上述《声明》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符合相关程序。

周松堦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人具有一审、二审代理权限。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致富公司与周松堦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了《关于周松堦和致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最新情况说明》,并附两位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15日与周松堦先生在致富公司的合影。神通公司对于周松堦的诉讼主体状况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资格和权限问题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