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0]1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维护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一)关于隔离期间的工资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关于春节假期工资问题。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关于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关于稳定工作岗位的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关于稳岗补贴的问题。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关于复工安排问题。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企业新招录员工时不应歧视新型肺炎治愈者。
(二)关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问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一)关于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关于仲裁审理期限问题。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五、做好用工指导服务和风险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以及劳动关系领域方面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全面开展劳动用工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共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落实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制度,做好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风险研判,有效防范和处置相关突发情况。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处理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在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1日
政策解读
Q: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我省是否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A:我省在及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针对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
Q: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Q:三、企业如何支付职工春节期间的工资?
A: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1月25日、26日、27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1月24日、28日、29日、30日)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Q: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工资待遇?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Q:五、企业可以因为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解除、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Q:七、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以享受什么稳岗补贴政策?
A: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Q:八、对企业在复工安排上有什么要求?
A: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企业新招录员工时不应歧视新型肺炎治愈者。
Q:九、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什么办法?
A: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Q: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A: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Q:十一、企业如何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共服务事项?
A:企业可以在谷歌浏览器网址栏输入http://220.163.121.19:8090/uaa/labourlogin, 进入“云南省人社服务网上大厅(单位服务)”界面注册登录后,在线提交企业实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