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森律师 来源:律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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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务风险评估,我们知道虚开发票类违法犯罪属于税务风险等级最高的,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更应该知道如何高效识别虚开发票类税务风险。
在识别虚开发票税务风险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并掌握通过会计资料来高效识别虚开发票税务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税务司法机关的实践,可知虚开发票税务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没有或部分没有真实交易;
•开具发票;
•资金流动。
通过核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来识别虚开发票税务风险时,就应当围绕虚开发票税务风险特征来核查。比如没有交易合同、发货单、运输单据、库存等原始凭证、发票与合同或发货单品名等不一致、资金流动混乱等等。
通过研究与总结大量处理的虚开发票类案件,识别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在会计资料方面,主要核查以下几点:
1.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账实不符”
对于销售方,如果“账”小于“实”,也就是账面价值小于实际价值,也就意味着从账面上看销售了货物,但实际上没有销售,存在虚假交易,如果再开具发票,就会构成虚开发票;
对于采购方,如果“账”大于“实”,同样道理,存在虚假交易,开具发票的,也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核查方式:原材料、库存商品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记账凭证比对入出库单或记录或统计以及对应发票等原始凭证。
2.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长期挂账
对于销售方,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的,对应发票已经开具,货物或服务没有提供的,就属于虚开发票;
对于采购方,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已经收取发票的,货物或服务没有接受的,就属于虚开发票。
核查方式: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比对货物或服务合同、发货单、运输单、出入库单等以及对应发票。
3.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银行明细单等“资金回流”情况
税务稽查局、经侦等司法机关在查出虚开发票案件过程中,非常重视“资金回流”,甚至认为只要存在“资金回流”都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了,尽管简单粗陋。
根据虚开发票的原理,如果按照发票记载金额支付款项的,必然要出现“资金回流”。
核查方式:通过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银行明细单等核查到存在资金回流,虚开发票的嫌疑就非常大,进而再核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交易合同、发货单、运输单据、库存等来进一步落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
4.核查记账凭证、发票等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时,一定注意审查发票所载交易主体与合同交易主体、供销真实交易主体是否一致,还有品名等是否一致等。
如果发票所载交易主体应当与真实交易主体保持一致,否则也会构成虚开发票
如果品名等不一致,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也会构成虚开发票的。
总之,通过核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明细账等会计资料来识别虚开发票税务风险,不能孤立审查,一定要注意会计科目之间关系以及比对合同、发货单、运输单据、入出库表、银行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