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陈春林律师 来源:税务律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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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政策的变动,最能牵动人心。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4号),又在社会各界引起不小的躁动,国人目前普通关心税法政策的调整,这是好事,但正确解读财税政策,引导纳税人和规范税务机关依法遵行,也十分重要。
一、《公告》对个人取得有关收入的税目进行调整明确,属于“陈酒换新瓶”
《公告》涉及的个人担保收入、房屋受赠收入、礼品受赠收入、养老金收入等项目不是新政策。按照财政部税政司《公告》出台背景的解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告》调整的个人有关收入税目,不影响相关个人纳税
按“偶然所得”税目调整的个人有关收入项目为:个人担保收入、房屋受赠收入、礼品受赠收入;
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调整的个人有关收入项目为:养老金收入。
税目调整是为了顺应税法和规范税收管理,对取得有关收入的个人来说,其纳税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三、《公告》通过废止相关财税文件,取消有关个人收入项目,属于利好政策
《公告》调整个人有关收入税目的同时,也废止了六项个人税收项目,这相当于取消了有关个人收入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上述六项个人收入项目,不再列入征税范围。
四、《公告》明确“网络红包”征税范围,企业经营缴税,亲戚朋友随意
按照财政部税政司的解答。《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充分考虑到国情、民情、友情和亲情。不过,亲戚容易分辨,朋友咋分辨?呵呵,反正个人对个人发红包就是了。
五、被忽视的重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如何适用?
《公告》发布之日为2019年6月13日,但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问题来了:如何适用《公告》政策?
根据《立法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的纳税事项,应当按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原则适用:
1、对个人纳税人,1)有权自2019年1月1日起享有《公告》所述税收权利,例如《公告》废止取消的个人收入项目,应按未缴税的不再缴税,已缴税的可申请退税原则适用;2)对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告》所列应税收入,因文件下发前政策不明晰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进行自行申报。
2、对扣缴义务人,对已经发生的个人收入项目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无需履行,自《公告》发布之后发生的个人收入项目应当履行扣缴义务。如企业搞活动随机发放的礼品,因《公告》之前未明确如何扣缴税款,故无需履行。
《公告》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既规制纳税人,也规制行政机关,所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1)不得要求扣缴义务人承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的扣缴义务;2)不得对扣缴义务人在此期间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处罚;3)应当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发生的个人收入项目已缴税但《公告》废止的个人收入纳税的税款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