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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到底要不要行政复议?

时间:2019-05-25 来源:邓森 律汇智

原创:邓森            来源:律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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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帮助处理的税务行政案件,通过参与前面的税务听证,当事人需要补罚税款减少近一半,实现了大幅度的降低,但从法律层面仍然存在证据不充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定性的错误等问题,也就是说还有进一步争取的价值和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于税务稽查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三种选择,一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不讨论三种路径的优劣问题,只讨论一个问题:当事人要不要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是当事人,会做出什么选择?我的当事人到底做出什么选择?

要不要选择行政复议取决于行政复议给当事人带来的利还是弊,或者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这就需要考虑行政复议的利弊问题。

行政复议的“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行政复议机关的税法专业能力与水平整体高于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基层税务机关,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中的证据、事实、程序、依据等问题,更有能力发现这些问题,并有权利来撤销、变更或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受法律之外因素影响较小,更加便于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尽管税务机关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做出决定,但由于靠近基层,人情因素会影响做出决定,再加上税法规定的弹性空间大,赋予基层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大,这些都会影响基层税务机关做出决定。但层级更高的行政复议机关受以上因素影响相对较小,做出来的决定更加公正合理合法。

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了,还可以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申请行政复议,就多了一个权利救济途径,基层税务机关的错误就多一道被改正的机会,当事人的权利多一道保护的机会。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拖延税务机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延长自己使用自己资产的时间,获取更多的资产的价值,从而增强自己支付税款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能够证明当事人对于决定的不认同,也导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生效;如果涉及其他案件,比如偷税、虚开等,其他案件就不能使用该决定作为证据来证明一些对于当事人不利的事实

行政复议的“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证据认定方面对于人民法院较弱,所以,如果基层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主要是证据不充分,进而影响事实的认定,需要尽快向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就会拖延自己权利的救济;

2.行政复议程序整体上处理下来需要三个月,当事人权利得到救济的时间也需要延长三个月,需要当事人的足够的耐心;

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书面审查,不会向税务听证和法院开庭一样让争议双方现场举证质证、陈述与答辩等,有可能影响对于事实及依据的充分了解与认识;

4.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基层税务机关的决定,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来改变税务机关决定的难度加大;

5.行政复议机关与基层税务机关整体上属于一个系统的,上级会天然维护下级的决定,除非基层税务机关决定确实有可纠正的证据、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错误。

总之,通过以上的分析,大家很清楚,行政复议有利有弊。是否行政复议,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按照利大于弊的选择原则,做出决定。

最后说下:我的当事人到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最后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现已提交申请的材料,下面努力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利益,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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