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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拒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缺陷病历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5-01-02 来源:尹以世律师

医疗纠纷诉讼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在实际医疗鉴定中同样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对于缺陷病历而言,存在类似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并无绝对的区别。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区别在于“违法性”要件。四要件说认为过失与违法性要件是分离的,违法不等于过失,是否构成过失尚需进一步判断。过失理论客观化的,直接将违法作为过失判断的标准,不再对过失做主观性的揣测,过失与违法性要件合二为一,这是三要件说。过失是针对损害后果而言的,过失内在含有因果关系的意思在里面,相当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要件理论的主流,而这一理论是因法律价值化考量而应运而生,是主观化问题,因果关系要件就淡化了,过失认定之后,责任就产生了。简单地说有过错就有责任。

故缺陷病历常见的结果有,1、无法得出鉴定结论,不应举证责任解决。2、缺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即过失,直接定性。3、缺陷不一定属于过失,不影响鉴定。4、缺陷属于过失,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过失与因果关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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