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新闻》报道:交通事故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全国各地交警接报事故的总量大概在470万起左右,事故总量巨大;其次,伤亡率高,每年平均伤亡数字在30万人左右,而由此引起的责任纠纷必然成为我们社会矛盾处理机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近年来,仅就审判机关,大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立案审理,成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最常用的案由之一。
200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民事案件中占有极大份额的侵权类案件提供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我们所讲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我们审判工作人员来说,此类案件今后将不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杂症”。因为社会在发展,情况在改变,新问题会不断发生,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属于此类疑难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属于2011年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列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不会遇到很大的问题。但是,如果肇事车辆属于“电动三轮车”的话,我们的审判人员就会陷入到一定的困惑之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电动三轮车究竟属不属于“机动车”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划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关键之处也正在于此。
弄清以上划分,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不论是在交通管理部门还是在审判机关,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赔偿义务的确定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根据《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从以上法律法规或规章可以看出,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相对于认定其为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要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要解决电动三轮车是否是机动车这个难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机动车的具体内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能就此问题作出回答,我们还需要寻找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这部法律的规定当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别所在,即车辆的动力装置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其最高时速、空车质量与外形尺寸是否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与电动自行车。如果单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上面来看的话,毫无疑问,目前市面上的电动三轮车中除了残疾人助力车之外,都应当划分到“机动车”的范畴之中。
又有人提出,电动三轮车是不是也属于以上所讲的电动自行车呢?那我们可以参照我们国家相关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来分析。《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得以明确,该标准第5条第5.1.1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项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而我们市面上所见到的电动三轮车设计最高时速均超过20km/h,整车质量远高于40kg,且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因此,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所以不能划归到非机动车之列。
另外,我们将电动三轮车或称电瓶三轮车确定为机动车也是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认的。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那么,将电动三轮车划归到机动车行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是,那它属于哪一类的机动车呢?我们分析认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第3条第3.1款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第3条第3.5款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条第3.6款规定: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划归到轻便摩托车范围内当无异议。
综上,可以明确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机动车的相关规定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定性,我们分析至此。对当前的一些相关问题笔者还想多说几句,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代步工具,具有轻便快捷、无污染、省时省力、节约能源等多项好处,受到了很多市民的喜爱。应该说,电动三轮车速度快,适合城市交通要求,弥补了城市公交运输的不足,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甚至比汽车更有效率。但另一方面,现在的电动三轮车又非常乱。首先从电动三轮车行驶方面,驾驶人在街上横冲直撞,想怎么拐就怎么拐,有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有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干脆跑到了人行道上。而且,电动三轮车的速度非常快,安全措施又差,又由于没有牌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为车辆没有保险,驾驶人一般会损失惨重,故提醒驾驶者谨慎购买和使用。其次从管理方面,电动三轮车是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是否应颁发牌照、行驶证、规范驾驶人资格、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对于这些问题,全国各地存在较大差别,缺乏一个统一规定,管理环节滞后,导致又一乱象。要解决以上问题,在电动三轮车产业链中,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生产销售商、消费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来自各方面的声音,另外制定独立的标准体系,让受到老百姓欢迎的所谓“超标”的电动车亟待有合法的身份,是最理想的。
鉴于电动三轮车事实上的大量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以规范和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法院审理中具体确定赔偿的份额时,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负担情况,参酌“优者危险负担”等规则,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处理,不宜令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笔者呼吁,电动三轮车虽然被视为机动车,但却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将付出很大代价。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已达到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让电动三轮车享受与其他机动车一样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