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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布局中的取舍

时间:2014-12-24 来源:赫少华律师

其实,谈“诉前布局”,标签略显宏论,有些献媚于高大上的姿态。实质是,以诉讼为分水岭,即起诉前需要有各种布局行为,当然更多布局是在事态发展过程中,而非仅仅在僵局之后诉讼之前。

实务中,当事人总难以在僵局出现前保全证据,听闻陈述,合同目的在于互利双赢,签署合同均是奔向履行的目标,而非借诉讼获利。相安无事时觥筹交错中的防范行为,仿佛是道德瑕疵,引起对方不快,同时自己也内疚,似乎在对方坦荡荡的胸襟之下,自己的猜忌和防范不太地道,有些“小人之心”。诸多理由,丧失了落实证据的时机。

一旦涉及诉讼,证据虽是王牌,但财产保全措施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实,凭个别信息顺藤摸瓜,去哪里查找如何查找?更多依赖法律思维下的实务经验。

有些案件本没有必要仓促起诉,因为诉讼请求的基础条件尚未成熟,诸多法律行为均有条件限制,如主体、履行程度、催告情况等,若仓促起诉,便易留下空门。而为及时查封或冻结对方的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但依据目前的诉讼实践,诉前保全几乎不会被接受,法院要求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起诉讼,也即是诉讼中保全。

于是,诉前布局与诉请设计便出现隙缝,首尾无法兼顾,犹如即便用被子捂住头和脚,却把屁股露在外面。以合同解除为例,选用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便成为一种取舍,法定解除具有随时性,而约定解除需要约定条件的成就,但合同违约金多是约定在“约定解除”的条件下,尤其是不同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不同,适用法定解除时如何甄选违约金(此问题另文阐述),虽然从合同文本条款入手,整合关联条款,自有一套备用的破冰说辞,但既然仓促,依然易授人以柄。

法律的魅力在于,任何一种(事实或法律)行为,都会产生一种不可控的法律效果。即便存在风险,为取得先机,便不能投鼠忌器,否则只能因噎废食,取舍之下,便迅速诉讼,将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起码不会是饮鸩止渴。而且有些案件中途变更诉讼请求,此环节的转换,除专业外,需要熟悉管辖法院就对类同案件操作流程。其实,所有的取舍,认知在于,若是不能牵绊对方,即便法律观点顺畅了,庭审中舌灿莲花,旷日持久暂不论,一纸胜诉判决,终究是要能换得来真金白银,方是安好。

诉讼案件的处理,法庭上的据理力争固然重要,但庭审中上的针锋相对唇枪舌剑,搁不住一张薄薄的证据,法律观点的犄角之势,有时禁不住查封行为的轻轻一拨。故依据专业分析,以有限的信息,挖掘出潜在的救济线索,抓主干,多跑多查多思索,是诉讼的重头戏,相比之下,宅在办公室斟字酌句,单纯等待庭审辩论的精彩呈现反倒显得有些纸上谈兵。没有丝毫否认庭审重要性,文本剖析至关主要,庭审技巧举足轻重,知行合一,案件方能做得扎实些。

案件输赢,根本在于原生态的事实,关键在于该事实如何还原。没有必赢的诉讼,没有必输的案件,输赢之说,难以界定,以违约为例,是否违约在于定性,违约金额在于定量,判决履行在于执行能力。丧失一个关口,便要尽力守住下一个关口,任何一个关口守住,便是赢局。没有一个律师能将案件设计的滴水不露,让对方无机可乘,每一种案件的诉讼策略,均是一种取舍,取舍的背后,依赖专业(法律知识、技巧及经验)和视野,以及不服输不放弃的姿态运用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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