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在医疗临床工作中,不幸参加到医疗纠纷的诉讼中,那么在诉讼程序中,怎么样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就简单的分析一下:
1、鉴定选择
按照现行的医疗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即可以选择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鉴定。这两个鉴定有什么区别,对医师的选择有什么帮助吗?
首先,医疗事故选取的鉴定专家是被告医院所在地的区卫生局下属的医学会,专家库的建立是除去被告医院之外的其他医院的专家,由于我们现在的卫生行政管理仍然是以地区为划分的属地管辖原则,因此,如果可以选择在本辖区内的医院专家的,对于鉴定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本辖区内会诊、转诊、培训、学习等等活动频繁,往往大家都比较熟悉或者认识,对于同一疾病的分析和认识趋同,对于共同的医疗纠纷有共同的认识,这样鉴定机构更会倾向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
2、赔偿数额
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出台的,赔偿项目相对较少,赔偿计算的标准也是按照那个年代的计算,所以总体上来说,赔偿相对较少,对于医疗机构赔偿可以较少损失;
而《侵权责任法》是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是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赔偿和计算,更加注重对患者(伤者)的赔偿责任,在费用承担上会增加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
3、后续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一次性”为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一次赔偿后,如果患者有后期治疗、护理、康复、二次手术的,医疗机构仍然要对后续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看对于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都是责任无限,赔偿费用不可以了结了。
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最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是,患者死亡的按照6年的生活支出费用计算;患者残疾的计算3年的生活费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只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情况予以罗列。
在司法审理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患者遭受的精神损害情况,酌定一个赔偿数额,这个数额“宽松度”就很大了,往往是法官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诉讼中的任何不确定性往往会造成对医疗机构的任意裁决。
5、法律责任分担
不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纠纷,医师只要是在医疗机构执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医疗纠纷的,都有所在的医疗机构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后,在向有责任的医师个人追偿;而如果医师是自己开诊所、自己独立执业的造成的医疗纠纷的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谁最为法律责任承担人的分配是不相同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