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应该就开始学习什么是法官素养。法官素养的中心语是素养。翻阅辞典,素养是指一个人的修养,与素质同义,从广义上讲,包括道德品质、外表形象、知识水平与能力等各个方面。它包括思想政治素养、文化素养、业务素养、身心素养等各个方面。《辞海》对素质一词的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的生理上生来具有的特点。第二,事物本来具有的性质。第三,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从这个定义来看,结合当前对素养的提法来看,其实主要是指第三个定义。由此,法官素养也就是作为一个法官应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对于法官素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我们可以从法理学方面、政治角度、社会层面阐述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官素养。学生时代,当谈到法官素养时,我也许会谈得看似头头是道,声情并茂地将法官素养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能力等,其实全是书上拿来的东西。经过近五年的审判积累,今天再静下心来思考法官素养,发现竟有不同于以往的感受。
当今社会,我们习惯认为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应有各自的素养。法官有法官素养,医生有医生素养,教师有教师素养,好像每个职业所具备的素养都不一样。其实不然,我个人认为,无论你是法官也好,医生也罢,或者是从事其他三百五十行职业,最重要的素养(而非之一)就是善良。什么是善良?善良就是心地纯洁,没有恶意,待人和善。雨果曾说,善良是人世间最宝贵的东西。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善良如此崇高,将其列为法官重要的素养是否要求太高了?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曾有人说过,对众人而言,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个人而言,唯一的权力是善良。这句话看上去似乎有些偏颇,但却充分彰显了善良的作用,对于法官这个职业来说,亦是如此。
因为善良,法官懂得对当事人和善、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懂得换位思考。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引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个词,而一个懂得与人为善的人,懂得理解他人、懂得宽容的人,能较好地将将情、理、法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效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因为善良,我们会用心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民法理论中有一个理论叫做善良管理人理论,指的是像管理自己事务一样去管理他人的事务。法官审理案件也一样,如果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像审理自己的案件一样用心、细心,当案结以后,你确实会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才能有的幸福感。去年,我审结了一起患方因股骨头坏死起诉某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是2010年的最后一天立的案,根据法律规定,该案首先要委托昆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委托昆明市医学会之后,医方随即提出要追加南方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家医院在广州)为第三人,之后我和南方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多次沟通,并让该院给我邮寄了患者在该院所做的病理切片。在确定该院并没有对患者的病情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后,我又和医方进行多次沟通,终于让医方同意放弃追加第三人。此事告一段落后,患者又申请法院分别向南方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病理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调取患者在上述三家医院所做的病理报告单以及病理切片,并要求将三家医院的病理切片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病例材料。但对于患方的请求,医方坚决不同意,而昆明医学会针对上述三家医院的病理切片对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必要又不能给与明确的书面说明,口头答复也是模棱两可(就是没有三家医院的病理切片可以做鉴定,有的话也可以),因此我一直在考虑是否要同意患方的请求。因为上述证据要分别在北京和广州调取,来回的交通费、食宿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患方家境比较困难,诉讼费也是申请缓交的,因此患方虽然申请调取,却无法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于医学会来说,只要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的材料持有异议,医学会都会中止鉴定。此时,我原本可以依职权以患者不能负担调取证据的费用,且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进行为由对患者的调证申请不予准许。但在仔细分析了医学会的口头意见以及对患者希望能够彻底将事故调查清楚的心情的理解,我多次和医方以及医学会的协调,医方终于同意到南方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调取病理切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原以为一切都会水到渠成,可在法院调取回病理切片后,患方突然对医方所持有的病理切片提出质疑,并要求进行DNA鉴定,但又无法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在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医患双方矛盾再次激化。感受到患方在该案件中疑心较重,我又多次打电话对其进行安抚,并建议其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这些问题都解决后,医学会准备正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患方突然提出放弃鉴定,不想起诉了。当从电话里听到患者的这一想法时,我很震惊。急切想知道患者选择撤诉的原因,患者只说了一句话,“太累了”。当法官的人应该最能够体会到如果一件很折腾的案件能够撤诉的话,对我们来说是很幸运的一件事。但当时的我没有惊喜,只有一种莫名的悲凉。因为我突然感受到医疗纠纷案件对于患者来说要付出多大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我们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很多是时候对患者的较劲、神经兮兮不屑,甚至厌恶,但换位思考,当自己的亲人因为治病而伤残甚至死亡时,自己又是怎样的心态呢?想到这些,我开始认真思考这个案件,如果鉴定进行下去的话,结果也许对患者不利,也许有利,但患者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却选择了放弃。这样的结果,让我不忍。我向医院患者说明了患者的打算,并从一个普通人而不是一个法官的角度与医院进行沟通,希望医院能够给患者相应的补偿。最后医院同意支付给患者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当患者拿到钱时,眼里充满了感激,而我也感到了一丝欣慰。对于这起案件,我之所在患者选择撤诉之后,还尽力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就是因为我不再把案件作为我的工作,不再认为是自处理别人的事情,而是想着如果是我的是,我会如何来处理,我会希望法院为我做什么。
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你会发现其实法官并不需要所谓的特别素养。一个人最重要的素养就是最核心的法官素养,那就是善良。
(作者系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全国办案标兵)